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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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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2-08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委发重要政策 宝钢望夺魁一批股要强烈反应 
日期: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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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正式公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明确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除完成股改外,公司外部董事要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且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四个条件,即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发展战略明确。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对于激励幅度,《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金融投资报报道,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试行办法》指出,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等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相关通知文件还指出,已经公告或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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