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因连年亏损而被深交所终止上市转入三板挂牌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涤股份”),2006年一举扭亏为赢,实现净利润57286万元。公司董事会称:“公司巨额债务得以和解,大股东如期归还欠款,为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为公司重新上市交易清除了障碍。”龙涤股份是三板挂牌的终止上市公司中首家扭亏为盈公司,其再次上市问题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笔者查阅了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现涉及终止上市公司再次上市的文件,只有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且,文件仅原则性规定了终止上市公司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等事项,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也未制订再次上市的条款。现实问题摆在面前:终止上市公司符合什么具体条件才能申请再次上市?主办券商依据什么对公司进行保荐?证券交易所又依据什么对申请进行审核?制度不完善,使终止上市公司再次上市工作成为证券市场的管理盲点。
难怪主办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龙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中称:“再次上市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等均未做详细规定,因此,对于龙涤股份再次上市的操作目前难以确定清晰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笔者希望有关方面在加强多层次市场制度建设中,尽快完善终止上市公司再次上市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行,使终止上市公司再次上市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青岛 殷家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