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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再次上市制度应完善
挚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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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5-31   

再次上市制度应完善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09-02-1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5:31 中国证券报
  因连年亏损而被深交所终止上市转入三板挂牌的龙涤股份,2006年一举扭亏为盈。公司董事会称:“公司巨额债务得以和解,大股东如期归还欠款,为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为公司重新上市交易清除了障碍。”

  但笔者查阅了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现涉及终止上市公司再次上市的文件,只有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仅原则性地规定了终止上市公司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等事项,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也未制定再次上市的条款。现实的问题中:终止上市公司符合什么具体条件才能申请再次上市?主办券商依据什么对公司进行保荐?证券交易所又依据什么对申请进行审核?笔者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完善终止上市公司再次上市制度。

  (青岛 殷家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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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5-31   
挚友兄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这个问题已经纳入证监会今年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规划的一揽子计划当中了。退市公司的恢复上市问题目前确实缺乏操作性,包括原两网股的走向现在因为粤传媒的暂时搁浅都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文件指导,相信这个问题在今年下半年会有所突破。
赚了钱,咱买两碗豆浆,喝一碗,倒一碗。
深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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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6-03   
顶顶顶
垃圾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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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8-01   
再上市,因受到伤害而退市的公司应考虑为特殊情况,放宽条件。
我叫王敏超,
持股八年了,
退市来三板,
流泪盼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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