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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谁能介绍一下03诉讼案的详细内情,让全体03战友心中有数,谢谢啦!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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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1-24   

谁能介绍一下03诉讼案的详细内情,让全体03战友心中有数,谢谢啦!

谁能介绍一下03诉讼案的详细内情,让全体03战友心中有数,谢谢啦!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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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1-24   
03诉讼案的详细内情?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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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1-24   
长期投资:你说建北集团与建北股份是两人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混为一谈。能否介绍详细一下?
江汉人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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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1-24   
老子借钱,现在要儿子还.
江汉人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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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1-24   
现在老子将儿子卖给广州日报,老子现在没有钱还,债主要儿子还.
无聊人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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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7-01-24   
五、本公司对本案的有关说明
1、本公司对本案的主要意见
1993 年设立本公司时,建北集团仅以部分经营性净资产投资入股
本公司,本公司成立后,建北集团并未终止且一直存续至今。依据本
公司设立当时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建北集团投资设立
本公司既不属于合并行为,也不属于整体改组行为,而是普通投资行
为。建北集团和本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两者之间为投资与被投
资的关系。
建北集团投资入股本公司,并不导致建北集团的净资产减少,亦
不影响建北集团的偿债能力,因为其投资取得了对价即本公司的股
权。建北集团以部分资产入股本公司,属于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建
北集团的总资产、净资产并未因此发生变化,仅是投入本公司的资产
形态由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变更为长期投资。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讼借款的所有款项均在本公司成立之后贷
出,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清远分行在了解建北集团的财务状况及建北集
团与本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的情形下,多次确认借款人和还款人
仅为建北集团。
本公司不应承担建北集团作为独立法人为自己经营需要举借的
债务。假如本公司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则在本公司设立后,建北
集团自行举借的所有债务都需由本公司承担,这将严重损害本公司的
合法权益并侵害本公司众多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本违反公司法人制
度,甚至会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混乱,是有违常理的。
快帮报,你一天到晚不造谣,会死人吗?
无聊人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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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01-24   
1、本公司认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关于本公司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说法,根本违背事实,纯属无理要求。
  1)1993年设立本公司时,建北集团仅以部分经营性净资产投资入股本公司,本公司成立后,建北集团并未终止且一直存续至今。依据本公司设立当时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建北集团投资设立本公司既不属于合并行为,也不属于整体改组行为,而是普通投资行为。本公司并非由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股份公司合并重组设立。
  2)建北集团和本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两者之间为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1993年以来,本公司一直为股票在NET系统交易或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公众公司,本公司历年的财务、资产状况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公告,本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完全独立,根本不存在本公司与建北集团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形。
  3)2000年12月以前建北集团所欠本公司人民币1.9亿余元款项(现已归还),为建北集团多年所欠往来款和占用本公司资金累计形成,该等欠款形成的原因属实,所谓建北集团与本公司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纯属歪曲事实。
  4)建北集团声称其收到设备,建北集团是本案债务的借款人,亦是实际用款人。本公司既未收取借款资金,亦从未收到所谓设备,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声称本公司是本案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完全是无稽之谈。
  5)1993年设立本公司时,本公司取得建北集团的投资,支付了对价即本公司的股权。本公司设立时,除建北集团外,本公司尚有众多法人和个人股东,该等股东亦向本公司投资以换取本公司的股权,假如本公司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本公司岂不是要承担所有出资股东的债务?这显然违背常理,背叛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
  6)本案所诉借款均在本公司成立之后发放给建北集团,本公司不应承担建北集团作为独立法人为自己经营需要举借的债务。假如本公司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则在本公司设立后,建北集团自行举借的所有债务都需由本公司承担,这将严重损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侵害本公司众多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本违反公司法人制度,甚至会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混乱。
快帮报,你一天到晚不造谣,会死人吗?
无聊人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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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01-24   
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6日

公司前身是清远建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2月,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1992]粤联审办第13号文、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43号文批准,设立清远建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9,800万股,其中法人股9,300万股,占总股本的94.9%;内部职工股500万股,占总股本的5.1%。


  1993年4月,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清远建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建北企业集团公司(1994年更名为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进行重组,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增资扩股。扩股后的总股本为52,000万股,其中:国家股31,542万股,占总股本的60.66%;法人股15,870万股,占总股本的30.52% ;内部职工股4,588万股(原有内部职工股500万股,新募集内部职工股4,088万股),占总股本的8.82% 。

  1993年4月,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办公室〔1993〕22号文同意、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中证交上市[1993]3号文批准,本公司定向募集的15,870万法人股在NET系统上市流通。

  1993年12月,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联审办[1993]100号文批准,以本公司下属十四家企业的净资产31,766万元调减国家股20,010万股。本次调减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1,990万股,其中国家股11,532万股,占总股本的36.05%,NET系统流通法人股15,870万股,占总股本的49.61%,内部职工股4,588万股,占总股本的14.34% 。

  1999年9月,本公司与建北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所属清远市热电厂、清远市建北集团燃料公司、广东建北集团冶金矿产公司三家企业的整体资产及清远市建北发电厂有限公司100%股权、清远米兰玻化砖有限公司70%股权、清远市建北发斯特无纺制品有限公司60%股权、清远市远和皮革有限公司65%股权作价35,407,091.34元转让给建北集团。2000年7月31日,本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上述资产转让行为予以确认。   

  1999年10月,本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8]10号文的精神,向NET系统申请停牌,进行重组工作。

  2000年7月,本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2:1的比例缩减股本的方案,缩股后,公司总股本减至19,935.52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7,334.352万股,占总股本的36.79%,流通法人股10,093.32万股,占总股本的50.63%,内部职工股2,507.856万股,占12.58%。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30号文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0]636号文同意,本公司与大洋传讯于2000年10月23日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将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净值和对外股权投资净值合计263,755,146.70元与大洋传讯的印刷业务相关资产、大洋连锁95%股权、《广州日报》招聘广告10年的独家代理权以及部分现金资产进行置换。同日,本公司原国有控股股东建北集团与大洋传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建北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3,343,520股份(占总股本的36.79%)转让给大洋传讯。2000年12月6日,本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经上述资产置换后,本公司主营业务由建材生产变更为报业服务。

  2001年8月,公司委托国信证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公司在原NET系统上市流通的法人股10,093.32万股开始进行股份转让。

  2005年4月12日 ,本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的议案》,公司名称由“清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9日 ,本公司完成了上述工商登记。

  2005年10月18日,经粤国资函[2005]373号文批准,公司办理了广州大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实业”)委托自然人所持的625万内部职工股转为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性质变更及过户手续。调整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仍为19935.528万股,保持不变;国有法人股由7334.352万股增加到7959.352万股,占总股本的39.93%,由大洋实业持有;内部职工股由2057.856万股减少至1882.856万股,占总股本的9.44%;流通法人股10093.32万股,占总股本的50.63%,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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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7-01-24   
清远中院认为:
根据建北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建北股份由建北大厦公司名
称变更而来,建北集团在签订《公司合并重组协议》后仍以独立的企
业法人存在,有其自有资产,每年均严格履行法人登记制度,按时年
审,从此可以看出,建北集团、建北大厦公司虽然签订《公司合并重
组协议》,且有粤股审(1993)11 号文的批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并不是按照此合并重组协议及该文的规定进行操作,故只能视为双方
有合并重组的意图,而并没有实质完成合并重组。《公司合并重组协
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有
一个前提,即待公司合并重组完成后,因该条件并未实现,且建北集
团也实际上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故建北集团的债权债务由建北
股份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建北集团确有将资产投入
到建北股份中,并持有该公司股份,该行为只能视为建北集团对建北
股份的一种投资,即建北集团与建北股份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
系。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建北集团欠建北股份的债务不真实不合
法、是因恶意串通、逃废债务而产生,但并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
不予支持。
涉诉的借款分别由原债权人清远中行为建北集团所贷,所约定的
设备也由建北集团收取,即该合同的履行主体为清远中行与建北集
团,并非是清远中行与建北股份。建北股份实际成立于1992 年12 月
28 日,涉诉借款发放均发生于建北股份成立之后,与建北股份无关。
1993 年3 月13 日,清远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建北集团进行综合评估,评
估基准日为1993 年1 月31 日,建北集团成员18 户,进行资产评估13
户;即建北集团尚有下属子公司未在该评估报告中进行评估,其投资
到建北股份应视为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如建北集团自有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建北集团投资所形成的债权或股权,
但不能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因为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要求建北股份在本案中对建北集团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没
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建北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建北股份的股权转让给大洋传讯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企业之间的一个正
常经营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否认其效力。而且要说明
的是,大洋传讯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的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借
款合同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特别是涉及股权
转让性质等法律关系。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该股权转让损害了
其利益或大洋传讯无支付对价,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处理。因此,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认为本案债务应由建北股份承担、建北集团转让给大洋
传讯的股份不合法,已经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对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清远中院判决如下:
1、被告建北集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偿还转贷款项3,275,771.50 美元及利息(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付清款为止);
2、被告伟业公司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在本金
1,329,548 美元及该部分本金之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被告清远市发电厂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在
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告清远市发展计划局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
对不足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10 元由被告建北集团、伟业公司、
清远市发电厂、清远市发展计划局共同负担139,510 元,原告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负担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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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7-01-24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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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7-01-24   
。《公司合并重组协
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有
一个前提,即待公司合并重组完成后,因该条件并未实现,且建北集
团也实际上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故建北集团的债权债务由建北
股份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但不可否认的是,建北集团确有将资产投入
到建北股份中,并持有该公司股份,该行为只能视为建北集团对建北
股份的一种投资,即建北集团与建北股份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建北集团欠建北股份的债务不真实不合
法、是因恶意串通、逃废债务而产生,但并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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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7-01-24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弹性势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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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7-01-24   
其实,是早年逃避债务的英明决策,否则,广州日报也退没水平了。
无聊人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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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7-01-24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本准则第12条规定,对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的信息。本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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