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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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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1-24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

无聊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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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中院认为:
根据建北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建北股份由建北大厦公司名
称变更而来,建北集团在签订《公司合并重组协议》后仍以独立的企
业法人存在,有其自有资产,每年均严格履行法人登记制度,按时年
审,从此可以看出,建北集团、建北大厦公司虽然签订《公司合并重
组协议》,且有粤股审(1993)11 号文的批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并不是按照此合并重组协议及该文的规定进行操作,故只能视为双方
有合并重组的意图,而并没有实质完成合并重组。《公司合并重组协
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

一个前提,即待公司合并重组完成后,因该条件并未实现,且建北集
团也实际上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故建北集团的债权债务由建北
股份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建北集团确有将资产投入
到建北股份中,并持有该公司股份,该行为只能视为建北集团对建北
股份的一种投资,即建北集团与建北股份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
系。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建北集团欠建北股份的债务不真实不合
法、是因恶意串通、逃废债务而产生,但并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
不予支持。
涉诉的借款分别由原债权人清远中行为建北集团所贷,所约定的
设备也由建北集团收取,即该合同的履行主体为清远中行与建北集
团,并非是清远中行与建北股份。建北股份实际成立于1992 年12 月
28 日,涉诉借款发放均发生于建北股份成立之后,与建北股份无关。
1993 年3 月13 日,清远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建北集团进行综合评估,评
估基准日为1993 年1 月31 日,建北集团成员18 户,进行资产评估13
户;即建北集团尚有下属子公司未在该评估报告中进行评估,其投资
到建北股份应视为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如建北集团自有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建北集团投资所形成的债权或股权,
但不能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因为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要求建北股份在本案中对建北集团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没
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建北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建北股份的股权转让给大洋传讯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企业之间的一个正
常经营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否认其效力。而且要说明
的是,大洋传讯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的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借
款合同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特别是涉及股权
转让性质等法律关系。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该股权转让损害了
其利益或大洋传讯无支付对价,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处理。因此,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认为本案债务应由建北股份承担、建北集团转让给大洋
传讯的股份不合法,已经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对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清远中院判决如下:
1、被告建北集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偿还转贷款项3,275,771.50 美元及利息(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付清款为止);
2、被告伟业公司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在本金
1,329,548 美元及该部分本金之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被告清远市发电厂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在
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告清远市发展计划局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
对不足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10 元由被告建北集团、伟业公司、
清远市发电厂、清远市发展计划局共同负担139,510 元,原告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负担100,000 元。


世界本无事,只是无聊人物太多. .

[8 楼] | Posted: 2007-01-2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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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7-01-24   
重大诉讼终审判决公告
2004-9-10

清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终审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3月16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北企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75,771.50美元以及利息,并以本公司系由建北企业整体改组并与清远建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成立为由,要求本公司对建北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001年11月30日清远中院(2001)清中法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资产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2003年2月28日,广东高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撤销清远中院(2001)清中法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清远中院重新审理。
  2003年8月8日,清远中院作出(200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资产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出上诉。2004年9月10日本公司收到广东高院作出的(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公司与建北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本公司不应对建北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方资产上诉本公司应对建北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理据不充分,广东高院不予支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清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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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01-24   
重大诉讼终审判决公告
2004-9-10

清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终审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3月16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北企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75,771.50美元以及利息,并以本公司系由建北企业整体改组并与清远建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成立为由,要求本公司对建北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001年11月30日清远中院(2001)清中法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资产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2003年2月28日,广东高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撤销清远中院(2001)清中法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清远中院重新审理。
  2003年8月8日,清远中院作出(200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资产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出上诉。2004年9月10日本公司收到广东高院作出的(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公司与建北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本公司不应对建北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方资产上诉本公司应对建北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理据不充分,广东高院不予支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清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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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01-24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本准则第12条规定,对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的信息。本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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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7-01-24   
也不是突然冒出的事情,想一想,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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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1-24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这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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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1-24   
引用
引用第2楼hzxx2007-01-24 20:18发表的: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去看看信息披露原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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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1-24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

《公司合并重组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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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1-24   
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有
一个前提,即待公司合并重组完成后,因该条件并未实现,且建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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