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精密股份)
证监罚字[2006]29号
当事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股份),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19号。
精密股份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报一案,我会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截至2006年4月30日,精密股份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精密股份的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谈话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公司给各级政府部门及交易所的报告等证据证明。
精密股份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精密股份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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