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由龙涤集团与长城哈办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明确由龙涤集团受让长城哈办对公司的全部债权234,477,184.24元,龙涤集团需向长城哈办支付受让价款49,643,857.60元,其中以货币资金支付24,821,857.60元,其余款项由龙涤集团以其持有的对公司的770万股股权进行支付。③龙涤集团受让信达哈办和长城哈办的债权共计需要支付货币资金77,331,857.60元,由公司代为支付。
(2)2006年12月31日,公司、龙涤集团与工行阿城支行签署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①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向工行阿城支行一次性支付所欠贷款本金的25%,即人民币147,960,500.00元,所需款项由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代公司先行垫付。②自2006年12月31日起由龙涤集团自愿承接公司对工行阿城支行剩余的贷款本金443,881,500.00元。③豁免公司对工行阿城支行的全部借款利息121,940,577.32元。
(3)2006年12月31日,龙涤集团与信达哈办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①龙涤集团受让信达哈办对公司、龙兴化纤和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508,472,725.27元(其中公司349,387,186.20元、龙兴化纤80,743,970.58元、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78,341,568.49元)。②龙涤集团需向信达哈办支付受让价款105,020,000.00元,其中以货币资金支付52,510,000.00元,其余款项由龙涤集团以其持有对公司的1616万股股权进行支付。③公司同意为龙涤集团作为支付对价的1616万股股份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或超过5251万元价值提供一般保证责任。
(4)2006年12月31日,龙涤集团与长城哈办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①龙涤集团受让长城哈办对公司的金融债权234,477,184.24元。②龙涤集团需向长城哈办支付受让价款49,643,857.60元,其中以货币资金支付24,821,857.60元,其余款项由龙涤集团以其持有对公司的770万股股权进行支付。③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公司与长城哈办另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原在长城哈办抵押的财产继续承担抵押担保,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为2018元。
(5)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与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签署了《委托支付金融债务和解资金协议书》,协议约定:①公司在债务和解过程中需向工行阿城支行偿付贷款本金147,960,500.00元,需代龙涤集团向信达哈办支付债权收购资金52,510,000.00元,需代龙涤集团向长城哈办支付债权收购资金24,821,857.60元,上述资金共计225,292,357.60元,由公司委托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代为先行支付。②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用于垫付上述款项的资金来源为黑龙江省财政厅提供的过桥资金225,000,000.00元及自有资金292,357.60元。③公司通过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软贷款按照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偿还其垫付款项。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用于垫付给各相关金融机构的债务和解款项225,292,357.60元已支付完毕,公司业已收到信达哈办和长城哈办送达给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工行阿城支行的债务了结确认函。
2、关于大股东以资抵债和偿还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龙涤集团占用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龙兴化纤资金共计1,552,534,634.70元,其中占用公司资金1,018,042,098.57元(其中经营性资金占用331,675,357.81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86,366,740.76),占用龙兴化纤资金534,492,536.13元(其中经营性资金占用411,182,800.76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3,309,735.37元)。经过公司、龙兴化纤和龙涤集团签署三方磨账协议,龙兴公司将其对龙涤集团的债权206,244,499.29元转让给公司后,龙涤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为1,224,286,597.86元(其中经营性资金占用331,675,357.81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92,611,240.05),占用龙兴化纤资金328,248,036.84元(其中经营性资金占用247,504,066.26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0,743,970.58元)。
报告期内龙涤集团通过向金融机构收购对公司的金融债权、承担公司的金融债务(即债务和解)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即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公司及龙兴化纤资金1,305,030,568.44元。
(1)2006年10月8日,龙涤集团与公司签署协议,协议约定龙涤集团以土地使用权、电厂辅业生产系统、持有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日丹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对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等资产抵偿欠公司的债务。上述抵债资产双方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作价273,872,585.02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相关资产的过户和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2)在上述与工行阿城支行的债务和解当中,龙涤集团承担公司债务本金443,881,500.00元;在与信达哈办的债务和解当中,龙涤集团受让对公司的债权349,387,186.20元(其中含本金288,627,995.83元,利息60,759,190.37元),扣除公司垫付的收购价款52,510,000.00元后,龙涤集团实际取得对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96,877,186.20元;在与长城哈办的债务和解当中,龙涤集团受让对公司的的债权234,477,184.24元(其中含本金198,574,860.86元,利息35,902,323.38元),扣除公司垫付的收购价款24,821,857.60元后,龙涤集团实际取得对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09,655,326.64元;在与信达哈办的债务和解当中,龙涤集团受让对龙兴化纤的债权80,743,970.58元(其中含本金66,675,007.68元,利息14,068,962.90元)。龙涤集团在债务和解当中共取得对公司的债权950,414,012.84元,取得对龙兴化纤的债权80,743,970.58元,合计金额为1,031,157,983.42元。
综上所述,龙涤集团用于偿还对公司资金占用的资产价值为1,224,286,597.86元(其中以资抵债273,872,585.02元,通过债务和解偿还950,414,012.84元),用于偿还对龙兴化纤资金占用的资产价值为80,743,970.58元,偿还公司和龙兴化纤的合计金额为1,305,030,56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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