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管人员书<请帮助转贴>
近一段时间以来,贵所以抑制招行认沽权证炒作为名,连续不断大量创设招行认沽权证,造成认沽权证市场巨烈震荡,中小散户因此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在此,我想就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个别条款产生的疑惑,请教各位高管!
一、权证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创设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第<四>款明确规定: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而据我所知招行认沽权证580997自2006年3月2日上市,于2007年8月27日开始行权,存续终止日为2007年9月1日。
由此分析得出:
1、2007年3月1日以后至2007年9月1日之间发行<创设>的招行认沽权证存续时间不足6个月,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属无效的创设行为;
2、上述观点如果正确,因大量创设招行认沽权证引起的认沽权证市场动荡,中小散户因此蒙受巨额财产损失,相关券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负怎样的责任?
在此呼吁各位持有招行认沽权证的朋友,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认真研究分析招行认沽权证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期间创设发行是否违法,如果是我们就应该联合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联名状告创设招行认沽权证的券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我们自已,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讨个说法!
最后我有一个要求:不论你是否同意我的观点,请将我此贴在各网站转发,接受广大证券朋友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