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2007-06-21
龙昌1: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2657号,现将本公司所涉及历史遗留的诉讼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邱忠保、钱静雯、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复旦安正光子网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明: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其他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后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按期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邱忠保、钱静文、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旦安正光子网路有限公司
三、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200万元。
2、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9月30日起自2005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5.841%计算)。
3、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9月20日起自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93%计算)。
4、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抵押人被告邱忠保协议、以坐落于本市南洋路183弄2号505、506、507室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150万元的部分,归被告邱忠保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邱忠保清偿。
5、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抵押人被告钱静雯协议以坐落于本市欧阳路377弄10号601室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50万元的部分,归被告钱静雯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钱静雯清偿
6、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旦安正光子网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