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即法人股的持有人必须是法人单位,而非个人投资者。法人股与国家股、个人股、外资股相对应,是按照公司股份投资主体不同进行的划分。从理论上看,作为同一公司的股东,法人股与个人股价格相差甚远,与同股同权同利原则相违背,不利于统一股票市场的形成。对于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管理而言,法人股与个人股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从长远看其间没有差别,无须加以区分。但目前我国对法人股和个人股是分开管理的,二者在开户、交易资格、登记过户、流通等方面都是有着巨大的差别,不可同日而语。
个人投资者如果以其他法人名义购买法人股,则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个人出资购买的股份因登记在法人名下,并不视为是个人投资者的股份,投资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确认,而且一旦该法人破产,该股份将被纳入破产财产,投资者的利益将遭受更大的损失。
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399/n1337876/2006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