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截止2004年底,公司对外担保总额6.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4%。其中,违规担保4.1亿元,已逾期担保3.6亿元。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及时予以披露,4.1亿元违规担保未经过正常的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 2、截止2004年底,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6.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公司对上述关联资金占用未及时予以披露,部分资金占用未经过正常的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 3、公司与股东武汉绿洲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洲")于2002年9月18日签订购买房产协议,以1.58亿元购买武汉绿洲拥有的武汉绿洲广场部分房产,并于2002年12月24日支付了全部价款。截止目前,有关房产仍未过户至公司名下,并且武汉绿洲广场部分房产已被查封。公司对前述房产查封事项未及时予以披露。 4、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12月作出决议,收购武汉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51%股权,并经2004年6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经正常程序批准,就以委托公司控股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天")负责股权收购洽谈的名义,于2004年1月向西安飞天支付预付款1.8亿元。截止目前,收购事宜已陷于停顿,但西安飞天未偿还1.8亿元款项。公司未按规定对收购协议的签订、款项支付及收购进展等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在中国银行廊坊分行9000万元银行借款一直漏记入帐。经年审会计师核实,该借款发生日为2001年12月26日,实际一直被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6.3条、第7.5条、第9.3条、第9.8条、第10.2.5条、第10.2.8条、第11.7.2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邱忠保、董事王启军、乐晏廷、武炜敏、独立董事张效公、骞国政、朱文龙、原董事长邱忠国、原董事王佩玲、林建业、曾胜旱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总经理赵从贵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分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邱忠保、董事王启军、乐晏廷、武炜敏、独立董事张效公、骞国政、朱文龙、原董事长邱忠国、原董事王佩玲、林建业、曾胜旱、总经理赵从贵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