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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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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政府令14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05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5件)
    (一)《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等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有偿转让;
    (五)依法可以进行交易的其它产权的有偿转让。
    3、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4、删除原第四条,即:本办法所指产权交易不包括股份制公司的流通股票。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即: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其它所有制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交易中心进行。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删除第七条第二项,即:(二)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明确其职能;
    7、删除第三章,即:第三章 产权交易出让人、受让人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的出让人,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有产权出让人,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政府授权的国家股持股单位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专司管理部门。
    集体企业产权出让人,是指依照国家确定为拥有集体资产产权的所有者,包括各类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单位和联合经济组织。
    其它产权由出资人作为产权出让人。
    第九条 产权的受让人,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出让人产权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产权交易程序。
    9、第十三条修改为: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应当实行挂牌公开交易。
    (一)国有产权转让:出让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按国家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集体产权转让:应当经出资人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产权可以直接进场交易。
    10、删除第六章,即:第六章 产权交易的暂停、终止和无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产权交易:
    (一)交易期间第三人对出让方申请人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三)其它依法暂停交易的事由。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产权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申请人对其产权无处分权且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出让方申请人在与受让方申请人未成交之前,出让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产权实物灭失的;
    (四)其它依法终止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产权交易: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申请人不具备相应规定资格的;
    (二)由于经纪人的欺诈行为,使出让方和受让方中任何一方造成重大误解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出让、受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成交的;
    (四)未经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擅自进行场外交易的。
    无效交易行为由市产权交易办公室或合同管理机关行使确认权。
    1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产权交易行为的中止、终止和无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2、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鞍山地区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1、第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横道。
在地方铁路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横道,产权单位需报市地方铁路管理处备案,由市地方铁路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等级,按有关规定确立管理方式。企业、厂区内自管道口由产权单位与行车部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负责行车安全。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即:地方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郊区不少于10米。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纸、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排水、倒垃圾及有害物质。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即: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道口,应当由产权单位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交叉道口路段标志或者安全防护措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由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九)其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6、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即:(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本着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2、删除第九条,即:在职职工实际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第十四条修改为: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实际最高支付限额的标准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4、第十五条中“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均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以后(含第三次)起付标准相应减半。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修改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
    5、第十七条修改为: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脏移植、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后服抗排异药)、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6、删除第十八条,即: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参保职工可选择1至5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待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后,全部放开。
    7、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即:参保人员应当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确需转诊的,须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批准;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8、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审定。
    9、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获得GSP达标认证,配备执业药师,制定本药店具体管理制度。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1、第一条中“《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改为“《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第六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即:
    (六)不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继续实施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3、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责令责任单位立即纠正,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五)《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排水量以供水部门提供的月用水量为基础,建筑施工单位参照实际排水量确定,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征收。费用具体征收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拒绝、拖延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交纳,并从应交费之日起计算,每日按应交费的3‰征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供水部门停止供水或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令其停止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废止的部分规章(5件)
    (一)《鞍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鞍政发〔1995〕19号)
    (二)《鞍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三)《鞍山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四)《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五)《鞍山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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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2-14   
军工机械 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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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2-14   
苦熬8年无力回天 是什么拖垮ST鞍一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08日 09: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2年4月29日,ST鞍一工(600813)因连年亏损积重难返,带着ST公司所特有的疲惫与无奈走完了一段苦涩的历程后,称终将被暂停上市。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鞍山一工苦熬八年最终都无力回天;是什么原因使这个当时雄居国内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榜首的企业沦落成今天这种地步;又是什么原因使之重组方案和措施一再破灭、流产。ST鞍一工正孤独远去的背景留给我们一连串的问号和深深的思考。


  "保壳"从上市开始

  回望历史,鞍山一工从上市起就走上了保壳之路,公司主营业务因市场原因和国有企业上市后遗症所造成的恶果从上市当年就开始连年急速下滑,到1996年,已亏损四千多万元,虽然1998年依靠鞍山市政府1718.3万元的补贴收入实现微盈,暂时逃过"PT"处理,但1999年和2000年,公司再度身陷连年亏损退市的绝境。2001年被迫走出最后一步棋,既引起市场议论纷纷的"土地换资金"保牌计划,但也以失败告终,并导致公司直接面临暂停上市。

  据原企业资深人士的观点,鞍山一工最佳的资产重组时机是1997年和1998两个年度,这个时期的市场环境对经营业绩不佳、主业发展前景黯淡的亏损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结构、产业结构重新调整组合的时机和条件非常适合。在僧多粥少的额度制背景下,在众多有实力却未能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眼中,"壳"资源显得尤为珍贵。"600813"这个股票代码,是鞍山一工手中最重的筹码。而这时,鞍山一工的产业结构正处于焕发新机的辽工集团时代,公司联合省内十余家相关企业组建了辽宁工程机械集团,这在某种意义看,鞍山一工因此而扩大延伸了企业的行业优势,但同时由于客观因素的局限使各企业各自为政,很难在市场利益上协调一致,从而分散了鞍山一工的注意力。尽管1998年公司痛下*****剥离了厂内铸钢、铸铁、轧钢等资产,以及对医院、幼儿园等辅助经营资产部分进行了完全拍卖剥离,但沉重的历史包袱所留下的后遗症却顽固地压在鞍山一工越来越弱的身上。使之每走一步,都气喘吁吁。有例为证,当初鞍山一工上市所募集的区区2个亿资金刚一到帐,就被银行方面拿走六、七千万,用于偿还公司所兼并那几家公司的陈年贷款。在这些不利的条件下,鞍山一工为摆脱困境所积极寻求设计的重组方案,虽不尽完美,却是当时积极可行的最好出路。这就是公司于1996至1997年与山东文登电缆厂资产置换的重组方案和1998年与本溪北台钢铁厂的重组方案。在后期徐工集团为完善企业产业结构,也向鞍山一工伸出橄榄枝,买壳意向明显,但都因各种原因最终告吹。

  重组没有主心骨

  鞍山一工的前身是在行业内身居老大位置的鞍山市红旗拖拉机厂,在业内及鞍山市因效益好实力强而名播四方。在相当一段时期,在鞍山提鞍山一工无人知晓,提红拖则是人人尽知。这样的企业,在上级部门的心目中,当然也是宠儿,关爱有加。一位公司高管人员曾感慨地说:说良心话,鞍山一工曾面临过许多个重组方案,但由于重组的目光只局限于省内,所以山东文登走了,徐工集团告退,其余几个有意向的也趁早打了退堂鼓,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负债累累的鞍山一工这个上市公司招牌也失去了应有的魅力,公司重组的希望门前客稀,一片迷茫。

  在鞍山一工八年"保壳运动"中,董事长换了三任,董事会秘书换了三任。前赴后继的接力方式和同一个工作目标却没能使他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的合理的以及更符合市场规律的重组工作共识。新与旧之间,前任与后任之间,权力与业务之间因主观因素无法形成良好的交接。所有这些,浪费了鞍山一工的生命。

  ST鞍一工最后的希望之帆是在颇受争议的2001年"土地重组"计划中扬起的,虽然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却带给人们另一种反思,即在市场法则法规愈加完善的今天,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和"救生"方式应如何符合市场规律。(记者刘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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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2-05   
国资在淌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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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2-04   
其中有(一)----5 ----(5)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即: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其它所有制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交易中心进行。

发文时间为:二00五年八月一日,也就是说鞍山一工一切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有偿转让必须经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来完成, 没有上述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 所以中油天宝重组鞍一工目前只停留在借鸡生蛋的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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