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退市公司的重组和再上市  ZT
垃圾王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420
精华: 7
发帖: 1175
在线时间: 92(时)
注册时间: 2007-06-06
最后登录: 2010-04-17
楼主  发表于: 2007-07-22   

退市公司的重组和再上市  ZT

问:《指导意见》对退市公司重组和再次上市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要求退市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要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指导意见》指出,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的申请。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须聘请上市保荐人并在再次上市后两年内接受上市保荐人的督导,须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规范运作记录和无异议函。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并做出核准决定。
我叫王敏超,
持股八年了,
退市来三板,
流泪盼解套。
369zxc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6940
精华: 0
发帖: 88
在线时间: 11(时)
注册时间: 2007-07-18
最后登录: 2008-08-30
沙发  发表于: 2007-07-22   
这是什么时间的?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2614
精华: 1
发帖: 459
在线时间: 964(时)
注册时间: 2007-04-21
最后登录: 2010-10-05
板凳  发表于: 2007-07-22   
该不会是92年的吧?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2614
精华: 1
发帖: 459
在线时间: 964(时)
注册时间: 2007-04-21
最后登录: 2010-10-05
地板  发表于: 2007-07-22   
领导者们对三板的态度是雷声大,雨点小,十足的官僚。
垃圾王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420
精华: 7
发帖: 1175
在线时间: 92(时)
注册时间: 2007-06-06
最后登录: 2010-04-17
4楼  发表于: 2007-07-23   
引用
引用第1楼369zxc于2007-07-22 22:47发表的  :
这是什么时间的?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2004年2月5日)
我叫王敏超,
持股八年了,
退市来三板,
流泪盼解套。
垃圾王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420
精华: 7
发帖: 1175
在线时间: 92(时)
注册时间: 2007-06-06
最后登录: 2010-04-17
5楼  发表于: 2007-07-23   
引用
引用第2楼发呆的母鸡于2007-07-22 22:59发表的  :
该不会是92年的吧?

不是。
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才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怎么92年就能出再上市的文件?
我叫王敏超,
持股八年了,
退市来三板,
流泪盼解套。
垃圾王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420
精华: 7
发帖: 1175
在线时间: 92(时)
注册时间: 2007-06-06
最后登录: 2010-04-17
6楼  发表于: 2007-07-23   
引用
引用第3楼发呆的母鸡于2007-07-22 23:00发表的  :
领导者们对三板的态度是雷声大,雨点小,十足的官僚。

是啊,
证监公司字[2004]6号文至今三年了,有退市公司返回主板的吗?
[ 此贴被垃圾王在2007-07-23 07:07重新编辑 ]
我叫王敏超,
持股八年了,
退市来三板,
流泪盼解套。
贝壳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4961
精华: 30
发帖: 6174
在线时间: 1686(时)
注册时间: 2007-05-31
最后登录: 2017-08-02
7楼  发表于: 2007-07-23   
方式方法都有就是管理层不作为!
垃圾王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420
精华: 7
发帖: 1175
在线时间: 92(时)
注册时间: 2007-06-06
最后登录: 2010-04-17
8楼  发表于: 2007-07-23   
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指哪些,
未必又当只新股来对待,条件和新股上市完全一样。
我叫王敏超,
持股八年了,
退市来三板,
流泪盼解套。
谈股论经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6016
精华: 1
发帖: 685
在线时间: 0(时)
注册时间: 2007-06-17
最后登录: 2007-10-29
9楼  发表于: 2007-07-25   
叹,三板消息太少了
买三板就是磨时间与耐心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10楼  发表于: 2007-07-31   
2004年2月5日这个文件在今天需要提高认识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垃圾王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420
精华: 7
发帖: 1175
在线时间: 92(时)
注册时间: 2007-06-06
最后登录: 2010-04-17
11楼  发表于: 2007-08-14   
引用
引用第4楼垃圾王于2007-07-23 05:50发表的 :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2004年2月5日)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776436/n804965/n3300690/n3300837/n3304190/3326698.html
我叫王敏超,
持股八年了,
退市来三板,
流泪盼解套。
欲哭无泪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3386
精华: 13
发帖: 3887
在线时间: 905(时)
注册时间: 2007-05-06
最后登录: 2009-06-22
12楼  发表于: 2007-08-15   
引用
引用第3楼发呆的母鸡于2007-07-22 23:00发表的 :
领导者们对三板的态度是雷声大,雨点小,十足的官僚。
http://www.gfzr.com/read.php?tid=29066&page=e&#a
在回答有關國內A股市場的問題時,溫家寶說,作為*Z*F*,就是要維護一個公平、健康、透明的市場秩序。
600813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2982
精华: 2
发帖: 488
在线时间: 7(时)
注册时间: 2007-04-26
最后登录: 2011-09-28
13楼  发表于: 2007-08-15   
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2004年2月5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问题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公司设立及股份发行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和股票上市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问题,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终止上市风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追究失职者责任。

  (三)股票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保证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进行有序转让,切实承担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本《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挽救公司经营危机,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证券市场诚信不良记录者,并严格审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参股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增资扩股。

  中国证监会将上述法人、自然人缺乏诚信的不良记录通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

  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由转让双方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股份性质的变更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有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公司与代办机构之间的代办事务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订立合同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能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开始为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代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报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实行。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实行自律性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六)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取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递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

  (七)代办机构应当随时提醒其所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公司自觉依法规范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规范运作记录,作为有关公司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评判依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

  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
600813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2982
精华: 2
发帖: 488
在线时间: 7(时)
注册时间: 2007-04-26
最后登录: 2011-09-28
14楼  发表于: 2007-08-15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督促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等工作,依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责成相关部门拟定(或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拟定(或修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公司监事应列席会议。

    二、公司经理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董事会应就公司经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评价。

三、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经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的、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和计提数额;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6、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五、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并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如已提准备的资产在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七、证券监管部门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操纵利润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公司及其负有相关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将视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处罚。

    八、公司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并于董事会通过1999年年度报告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wsx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6996
精华: 2
发帖: 142
在线时间: 60(时)
注册时间: 2007-07-31
最后登录: 2008-08-22
15楼  发表于: 2007-08-18   
这里有压烟台的朋友吗???请回复
描述
快速回复

批量上传需要先选择文件,再选择上传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