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向本公司送达了郝雁之诉本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的诉讼资料。
案件基本情况:郝雁之在起诉书中称,由于托普软件故意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误导性,虚假陈述及严重对外担保和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恶意侵权行为,致使其于2000年8月至2003年4月错误选择投资托普软件股票13900股,共投入资金额23.6664万元,其中2002年5月份分红送股前买入5700股,10送9股后为10900股,2003年除权后买入3000股,合计13900股。摊薄成本每股17.17元。托普软件违法违规行为2004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察处理后,股价一路下跌,最后跌至每股壹元左右。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以每股1.13元价格全部卖出13900股,每股亏损15.87元,损失22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赔付规定,原告就此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托普软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定于2006年9月18日上午9:00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