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康在起诉状中称,由于托普软件故意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违规对外担保和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致使其于2000年5月22日至2002年5月30日期间投资托普软件股票共计15900股,平均每股30.29元。在托普软件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后,尚持有8400股及3330股红股。由于托普软件的违法行为,导致其产生投资差额损失共计221340元,还有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因此,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托普软件赔偿其经济损失。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定于2007年1月23日下午14:30开庭审理。
2007年2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S*ST托普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因杨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