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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应妥善处理两网公司历史遗留问题
挚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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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8-11   

应妥善处理两网公司历史遗留问题

管理提醒: 本帖被 横刀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07-08-25)
本文同时在新华网发表: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46128568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条例》发布之日,中国存在经批准设立的上交所,深交所,STAQ系统和NET系统等四个证券交易场所。根据112号令的规定,在STAQ和NET两系统(简称:两网)交易的公司是上市公司不可置疑。
    1998年4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后,1999年9月,两网市场被有关部门先后关闭。两网市场与上交所,深交所一样,同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究竟“非法”在何处?假如,两网市场非法的话,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公告后关闭,又何须用“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等莫须有的理由非常规关闭?此举难免有欺诈之嫌。
    两网市场关闭后,作为上市公司的原两网挂牌公司本应顺理成章地转入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然而,却被强制性转入“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挂牌转让。由此,变相地剥夺了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
    2000年9月9日,证监办发(2000)29号文件《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曾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我们应该承认,文件中所制定的措施是积极的。但令人遗憾的现实情况是:将近7年过去了,三板挂牌的原两网公司中,只有一家公司IPO被批准,另外8家公司的“重组,收购,换股”一样也没开展,公司的基本面没有得到改善,仍旧滞留在三板挂牌。依旧承受着不应有的“非上市公司”的不公平待遇。
    历史的错误已经铸成。是消极回避,还是积极补救?这是区别是否真正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要求,中国证监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妥善处理两网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1.承认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恢复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
    2.出台“转板规则”,给予“转板绿色通道”和与终止上市公司相同的公司存量“恢复上市”条件。
    3.结合股改,出台“重组,收购,换股”鼓励政策。由证监会协同(推动)地方政府逐家落实方案,使其达到恢复上市条件。
                              殷家驷
                            2007年8月11日
[ 此贴被横刀在2007-08-11 20:29重新编辑 ]
4000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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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8-11   
严重支持!!!
两网公司是合法的上市公司,只是上市的地点不同。
应当要求证监会正式给予书面文件确认。
只有确认了,才能谈到转板问题,否则谈不上转板。
戴着“非上市公司”的帽子,当然只有I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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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8-11   
我代表三板股民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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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8-11   
支持!
boleli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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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8-11   
坚决支持。
kittymous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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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7-08-11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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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08-11   
写的很好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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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08-11   
引用
引用第0楼挚友于2007-08-11 20:04发表的 应妥善处理两网公司历史遗留问题 :
本文同时在新华网发表: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46128568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条例》发布之日,中国存在经批准设立的上交所,深交所,STAQ系统和NET系统等四个证券交易场所。根据112号令的规定,在STAQ和NET两系统(简称:两网)交易的公司是上市公司不可置疑。
.......

2.出台“转板规则”,给予“转板绿色通道”和与终止上市公司相同的公司存量“恢复上市”条件。

能否改为:2.出台“转板规则”,给予“转板绿色通道”,给予与三板中的退市公司相同的存量“恢复上市”条件。
挚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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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7-08-11   
退市公司的正规叫法是终止上市公司
投资有道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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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7-08-11   
上交所有老8股,把剩余的8只两网股一起平移到创业板试点,这才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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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7-08-11   
国有股,法人股问题都已解决,两网股全部加起来也没有一只大盘股量多,这么小的问题证监会解决不了?证监会别搞太复杂,先平易主板让市场来解决,差的带ST.
999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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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7-08-12   
高手出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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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7-08-12   
坚决支持!
535351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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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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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7-08-12   
两网股本来就是上市公司,也是连续交易的。现在被证监会硬性定为所谓的“非上市公司”,被迫一天一次的集合竞价。简直比窦娥还冤。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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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7-08-13   
引用
引用第8楼挚友于2007-08-11 22:19发表的 :
退市公司的正规叫法是终止上市公司

在正式信函中应用“终止上市公司”好!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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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7-08-13   
引用
引用第14楼xnxn于2007-08-12 23:45发表的 :
两网股本来就是上市公司,也是连续交易的。现在被证监会硬性定为所谓的“非上市公司”,被迫一天一次的集合竞价。简直比窦娥还冤。


据传:腾讯qq网披露,7月31日北京局部下雪,8月1日证监会将三板方案上报国务院。
6月雪,三板两*****大冤!
xiaocaobeihei
蔡亚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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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7-08-13   
支持
美大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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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7-08-13   
历史的错误已经铸成。是消极回避,还是积极补救?这是区别是否真正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大是大非问题。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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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7-08-13   
长置顶.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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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7-08-13   
中国股市的一个错误在于:大股东原本是不流通的,经营不好或不出报表退市后损失不大,倒是流通股东成了替罪羊,这不公平。美国股市也有退市,但人家是全流通的,经营不善或不出报表就退市,那处罚的确实是大股东。中国跟人家屁股后学,却又没学到点子上,还拒不承认错误,难道泱泱大中华竟真的就没有懂经济的人吗!------布道0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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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7-08-14   
有错就改知错必纠,这是我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应该相信两网的历史问题一定会解决.
长期投资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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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7-08-14   
坚决地支持。殷家洄是一个很有水平的朋友。    
okwsj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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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7-08-14   
王先生370106197309272433美国有退市,那是惩罚大股东,中国股市大股东原来是不流通的,占款退市后,大股东根本就不损失什么,原本不流通,退市后也是不流通,倒是小流通股东成了受罚最重的一方,这公平吗?泱泱大中华就没有真正的经济学家能看出来这个问题吗?悲哀啊
守三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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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7-08-14   
坚决支持
lz73112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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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07-08-15   
支持!
强烈要求政府还两股民一个公平!
liuyu3064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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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7-08-15   
03都IPO了,估计两网股就是这么定性的吧。
要不03IPO干什么。
刘宇
liuyu3064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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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7-08-15   
创业板也是非上市公司吧。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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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07-08-15   
我们还在三板股东也非常想感谢证监会,老天给我们一次感谢证监会的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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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7-08-16   
证监会:给我们一次感谢政府的机会吧!我们被错关在铁笼里时间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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