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妥善处理两网公司历史遗留问题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条例》发布之日,中国存在经批准设立的上交所,深交所,STAQ系统和NET系统等四个证券交易场所。根据112号令的规定,在STAQ和NET两系统(简称:两网)交易的公司是上市公司不可置疑。
1998年4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后,1999年9月,两网市场被有关部门先后关闭。两网市场与上交所,深交所一样,同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究竟“非法”在何处?假如,两网市场非法的话,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公告后关闭,又何须用“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等莫须有的理由非常规关闭?此举难免有欺诈之嫌。
两网市场关闭后,作为上市公司的原两网挂牌公司本应顺理成章地转入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然而,却被强制性转入“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挂牌转让。由此,变相地剥夺了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
2000年9月9日,证监办发(2000)29号文件《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曾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我们应该承认,文件中所制定的措施是积极的。但令人遗憾的现实情况是:将近7年过去了,三板挂牌的原两网公司中,只有一家公司IPO被批准,另外8家公司的“重组,收购,换股”一样也没开展,公司的基本面没有得到改善,仍旧滞留在三板挂牌。依旧承受着不应有的“非上市公司”的不公平待遇。
历史的错误已经铸成。是消极回避,还是积极补救?这是区别是否真正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要求,中国证监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妥善处理两网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1.承认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恢复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
2.出台“转板规则”,给予“转板绿色通道”和与终止上市公司相同的公司存量“恢复上市”条件。
3.结合股改,出台“重组,收购,换股”鼓励政策。由证监会协同(推动)地方政府逐家落实方案,使其达到恢复上市条件。
殷家驷
200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