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来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