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2007年09月01日 华夏时报
刘纪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股市从创办以来,围绕着股市发展的方法和路径之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股权分置问题,二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问题,三是政府监管问题,四是股市文化问题。实际上,18年股市的总结和反思也应主要围绕着这4个问题进行。
股权分置:不规范的毒瘤,还是成功的创举?
法人股现象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法人股的出现是在1990年前后,由于当时力主股份制理论和实践的人们尚未在“股份制等于私有化”这一重大争论中占有明显优势,因此中国早期的股份制企业只能向即使反对者也承认不是私有的法人和拥有主人公地位的内部职工进行定向募集。在维护原有国有企业存量资本不分不卖的基础上,以向社会法人广泛募集新的股份,将单一的政府独资所有转化成众多社会法人共同所有的公有股份制公司,这在改革方略上和前苏联、东欧国家以瓜分和出卖国有企业的“砍掉老树栽新树”的私有化政策形成鲜明对比。通过法人股募集将国有企业改组为公有股份公司就好比“老树结新枝”,从旧体制的内部滋生出新的幼芽,让旧体制的老树滋润它成长壮大,最终老树部分自然消失。这种平缓的企业改革既能不断的革除旧体制的弊端,又能避免过激的改革措施所带来的社会震荡。同时法人股*****的过程也是中国在企业改革上借鉴西方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过程,它将跨越任何独资形态的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所无法逾越的障碍。
由于流通是股份的天性,但流通的前提又是产权的清晰化。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形成的国有股是以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种形式存在的,国有股要流动就会产生收益或者损失。但流动后,收益归谁所有,损失由谁承担,这一切在国有产权清晰化没解决和规范的国有资产组织体系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没形成之前暂不流通是正确的。
所以,中国的股权分置符合中国渐变、稳定逐步转轨的原则。从历史上,这几种划分都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国家股、法人股的划分使得中国股市能够起步;A、B股的划分使得外资和中国股市初步接轨;流通股、非流通股的划分在当时背景下不这样做也没办法起步。所以,根据国情、借鉴规范做出这样的股权分置安排无疑是正确的。
法人股市场关闭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
如果说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建立是中国股份制第一个特征,那么在1992年建立法人股流通市场则是中国股份制的另一个独创。募集和流通、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一对“连体兄弟”,没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就成了“无源之水”;没有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则名存实亡。这是任何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准则。遵循这一规则并赋于其公有法人股的内涵,既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展中国资本市场,让公有资产能率先在公有制范围内流动起来的权宜之计,也是把股份制同国际规范和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发展社会主义资本经济的一个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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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正是在这一理论背景下,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STAQ和NET两个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法人股市场先后在北京建立。
两大系统运作一年的实践表明,法人股市场具有长期投资为主,适度流通为辅,投机性小,稳定性高的特点,而且两个系统在不断规范自身的基础上,已总结出一套法人股流通的审核、挂牌、披露和监管的经验。然而,正当人们普遍看好中国法人股市场的发展前景之际,这一市场却因当时证券管理部门一些同志对此持有异议而终止了。理由只有两条:其一,法人股市场和个人股市场对立,割裂了中国证券市场,不符合国际规范。其二,法人股个人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认真分析这两条理由不难看出其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后者正好解决前者的不规范之说;而就前者来说,从未有人反对中国应该早日实现资本市场的统一,在流动优于不流动,法人股应与个人股同股同权的规范理论之下,既然深沪股市承受不了这一重压,为什么不让法人股暂时先在法人股市场里流通呢?我们没有指责A股和B股两种股份并存于一个企业之中为不规范,我们也承认一个企业的A股和H股可以在两个市场上同时流通,为什么却偏偏就不容法人股的设置和流通呢?况且法人股个人化究竟是公股私有化还是私人股社会化,是国有资产流失,还是增强了公有资产的控制能力,也不宜过早下结论。更不应根据这一过早的否定理论而停止法人股流通的试验。 政府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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