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这么多年了,我估计肯定有人不知道美国的“萨班斯法案”
摘录部分供大家参阅:
第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要求这些公司的首要官员(们)及首要财务官(们)(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如下内容:
(1) 签字的官员已审阅过该报告;
(2)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3)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 ……
证券欺诈的,最高徒刑可判25年;企业高层主管欺诈的可判20年(和持枪抢劫一样);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大家知道“安然”公司吧,前行政总裁斯吉林被控诈骗、内幕交易、向审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罪名,如果成立可能被判325年徒刑,以及高达8000万美元的罚款。〉
<中国人听起来就是天方夜谭。>
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借助虚假的或伪造的主张、陈述或许诺……通过买卖证券获得金钱和财产;
应根据本章被处以罚款,25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
〈主要指(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等)〉
(1)知道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签署证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100万美圆的罚款,最多10年的监禁,或并罚;
(2)明知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蓄意签署证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500万美圆的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并罚。”
……
第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对向执法官员提供有关触犯或可能触犯联邦刑律行为的真实信息的人故意进行打击报复,采取对危害举报人的行动,包括干涉举报人的合法工作和生活来源,应根据本章处以罚款,10年以下监禁,或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