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关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清欠"司法程序中进行执行和解的议案: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2日向雨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鸿仪于2006年12月11日代公司向中国银行醴陵支行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340万元并提出执行和解请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在雨花法院的主持下与湖南鸿仪进行执行和解。
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与湖南鸿仪、湖南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公司接受湖南鸿仪实际控制的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680万元,下称"亚大新材")55.04%的股权、云南临沧博大高岭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下称"博大公司")88%的股权及其对湖南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的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公司用于抵偿湖南鸿仪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同时,湖南鸿仪作出以下承诺:1、其下属企业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由于为本公司的1.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而已被司法冻结相关资产,若上述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损失,湖南鸿仪及上海鸿仪、岳阳鸿仪均承诺放弃对本公司的追索权;2、将其下属企业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付给本公司,由本公司享有其经营性收益。 公司同意以评估值受让亚大新材55.04%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618.5万元;博大公司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9239万元,公司同意以低于评估值的价格受让博大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107.5万元;
公司指定控股子公司醴陵群力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受让博大公司股权。 上述股权、债权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36226万元,截止至2006年12月22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36226万元。
2006年12月25日,雨花法院下达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依照有关规定,公司申请的(2006)雨民督字第2441号支付令执行结束。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全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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