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二○○七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在沈阳北站新港澳国际大厦第四层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辽宁乐易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召集,并推选刘岩先
生主持。会议实到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250,711,78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4.3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召开股
东大会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1、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刘宇昕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2、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张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3、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张奇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4、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李六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5、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徐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6、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吴坚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7、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刘英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议案8、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 %;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石剑鸣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9、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 选举简志忠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10、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100 %;超过所持表决权的1/2,选举戴春年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监事。
(三)、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1、以有效表决股份250,711,783 股,同意股份250,711,7
83 股,弃权股份0 股,反对股份0 股,同意股份占所持表决权的10
0%,超过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黄勇律师为股东大
会作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