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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粤传媒5:重大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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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3-13   

粤传媒5:重大事项公告

日前,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控股51%的
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图文化”)收到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441 号法
律文书。该书称:市中院作出的(2006)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 号刑事
判决书及(2006)穗中法执字第1441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依据前述判决第二项:“查封的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
市越秀区(原东山区)合群一马路99-107 号之一至四层的全部房产
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得款发还被害单位益怡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继续
追缴”,市中院现已依法查封有关的全部房产,并正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处理。
据该法律文书认为,由于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尚需一定时间,依
据被害单位益怡有限公司的请求,为保障被害单位等的合法权益,市
中院委托粤图文化从2007 年1 月1 日起代管上述物业至拍卖之日。
粤图文化代管期间的租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水电人工等物管费后,
余款汇至市中院指定的代管款帐户。
特此公告。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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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3-13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连锁店”)与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百利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2005年10月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市中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院已于2005年9月30日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经审理,广州市中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判决书作出:连锁店与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粤图文化”)应当将粤图广场1-4层的场地经营管理权交还百利鑫,连锁店还将从2003年4月6日起至交还场地止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支付给百利鑫。
终审判决后,2005年10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发函,认为本案所涉物业及租金属于诈骗案的赃物,要求暂缓执行以上终审判决;2005年10月26日,广州市中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其暂缓执行该案。2005年10月18日,连锁店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于2005年11月2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1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行立(2005)20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连锁店的申诉立案审查。
2006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民四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广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本案已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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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3-13   
会不会影响03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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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3-13   
没什么影响.
lzm00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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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3-13   
商业纠纷,企业经营中的平常事十分正常,且说明03公司员工对公司十分负责.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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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7-03-13   
1.据该法律文书认为,由于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尚需一定时间,依
据被害单位益怡有限公司的请求,为保障被害单位等的合法权益,市
中院委托粤图文化从2007 年1 月1 日起代管上述物业至拍卖之日。
粤图文化代管期间的租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水电人工等物管费后,
余款汇至市中院指定的代管款帐户。

2.假如真的败诉,粤传媒已经在05年计提了662万费用.
lzm00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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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03-13   
从判决书来看,03不用交租,胜诉!胜诉!胜诉!胜诉!03公司员工对公司十分负责!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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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03-13   
1、2004年,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鑫”)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店”),称于2003年4月1日与连锁店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百利鑫提供粤图广场1至4层共计9612.15平方米的场所使用权,连锁店用文化市场的经营管理经验,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广州的文化市场。连锁店保证在每月5日前交19.4万元的税后利润给百利鑫。但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连锁店并没有按照协议每月支付19.4万元的税后利润。因此,百利鑫起诉连锁店应支付从2003年4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的固定利润2,328,000.00元,并准许收回粤图广场的场地经营管理权。2004年11月12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解除百利鑫与连锁店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连锁店以及本案的第三人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需将粤图广场一至四层的场地经营管理权交还给百利鑫,连锁店需要支付2,328,000.00元的房屋租金给百利鑫,并需要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连锁店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公司认为原《合作经营协议》从未履行,其签订出发点是以损害国家税收为前提的,依法属无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百利鑫从未履行《合作经营协议》中应尽的责任将房屋及设备交付连锁店使用,亦未按协议约定与连锁店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粤图广场一至四层的场地经营管理权并无移交给连锁店,一直由本案的第三人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本公司认为该案的经济责任与连锁店完全无关。
2005年9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发函,认为本案所涉物业及租金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正在追诉中的李瑞庚诈骗案的赃物,在李瑞庚转让移交该物业给百利鑫之前,公安厅已经对案件所涉及的物业及租金依法实施了查封等刑事司法措施,因此要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待刑事案件终结之后在依法处理。2005年10月18日,连锁店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于2005年11月2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1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行立(2005)20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大洋连锁的申诉立案审查。目前,关于本案的抗诉及申请再审程序正在依法进行中。
连锁店在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后,依据合同规定计算违约金,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合共应支付违约滞纳金6,619,280.00元。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连锁店尚未支付该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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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7-03-13   
李瑞庚亿元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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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3:08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5月11日电 记者邓新建 涉嫌诈骗国有资产1428万美元(约合1.2亿元人民币)的原香港百利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鑫集团)董事长李瑞庚诈骗案(本报曾于今年3月22日五版以《亿元诈骗案一波三折》为题作过报道),在一审法院下达了无管辖权裁定、检察机关抗诉,最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继续审理”的裁定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李瑞庚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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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7年5月,李瑞庚以百利鑫集团名义要求原广东“粤海”旗下广南集团下属的益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怡公司)为其购买原油开立信用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对所有债务、款项承担责任。百利鑫集团也向益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一旦到期无法付款,将出售、处理百利鑫集团的财产和股票予以偿还。同年9月,李瑞庚又以百利鑫的名义签署《承诺书》,将其在广州一处物业作为合作经营原油提炼成品油业务的还款付息保证。

  在1997年4月至11月间,益怡公司与百利鑫集团签订了协议书并为其开出四期信用证,百利鑫集团基本上能够依约偿付。1997年12月23日,益怡公司应李瑞庚的要求开出1638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借该信用证,李瑞庚向中化国际石油伦敦有限公司(简称“中化伦敦公司”)购买原油后,谎称已近年关无法炼油,遂又将该批原油以低于原购买价5美分/桶的价格卖回给中化伦敦公司,将信用证套现。但是,李瑞庚只退还210万美元给益怡公司,剩下的1428万美元却据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益怡公司鉴于上述承诺与保证才为香港百利鑫开出信用证,但香港百利鑫及李瑞庚未依约履行,而是向益怡公司隐瞒广州物业的真实情况,将广州物业转至百利鑫国际的名下,且在侦查机关查封广州物业次日将其在百利鑫国际的股权转让以回避履行债务,导致益怡公司无法及时行使债权。同时,有书证及证人证言一致证实李瑞庚承诺给益怡公司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重庆物业、茂名资产等均被查封、抵押或者资不抵债,无法用于抵偿欠款,显见其无意归还被害单位的款项,由此也证实香港百利鑫与李瑞庚非法占有被害单位款项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庚在经营香港百利鑫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款项后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判处李瑞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查封的百利鑫名下的全部房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得款发还被害单位益怡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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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7-03-13   
亿元诈骗案一波三折

香港企业董事长李瑞庚再次受审


 本网记者 邓新建


  涉嫌诈骗国有资产1428万美元(约合1.2亿元人民币)的原香港百利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瑞庚诈骗案,自2003年11月起,经历了一
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并下达了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定、检察机关抗诉,最后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后,该案于3月17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据介绍,此案被告人李瑞庚是香港百利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鑫集团”)董事长。而案件中被诈骗侵害的是国有资产原广东“粤海”旗下广南集团下属的益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怡公司”)。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1997年5月,被告人李瑞庚为使得广南集团下属的益怡公司同意代其公司申请信用证以购买原油而出具保证书,保证对所有债务、款项承担责任,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一旦到期无法付款,将出售、处理其集团的财产和股票以偿还,并承诺未经益怡公司同意,他们不会抵押、转让其股票、财产。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李瑞庚再次出具承诺书,同意将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路52号海印苑一期高层(HI)之裙楼1至4层,抵押给益怡公司作为还款保证。
  基于上述还款保证承诺,1997年4月至11月,益怡公司与百利鑫集团签订了有关合同,为百利鑫集团开出四期信用证,百利鑫集团基本上依约偿付。但1997年12月23日,益怡公司代申请银行开出的总额为1638万美元的信用证,百利鑫集团只还了210万美元,其余1428万美元挪作他用。益怡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人李瑞庚也一再承诺限期偿还。1998年12月9日,李瑞庚再次致函益怡公司,答应以位于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路52号海印苑一期高层之裙楼1至4层和四川重庆的房地产项目作为还款保证。但实际上,被告人李瑞庚在1997年9月6日就与恒信达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擅自将上述物业抵押给恒信达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10月28日签订协议将该物业以买卖的形式转到由其控股的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下,同日与恒信达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将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给恒信达。而四川重庆的百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鑫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也已于1996年6月和9月分别被百利鑫集团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且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仍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因此,益怡公司至今未追回1428万美元。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广南集团1428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2003年11月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4年1月,广州中院一审开庭。一审开庭后,李瑞庚及其辩护人声称,被控涉嫌诈骗行为全部发生在香港,与内地全无关系,因此,内地司法机关不应该行使管辖权。
  2005年6月,广州中院出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不予审理。广州市检察院随即提出抗诉。由于牵涉到国有资产和司法管辖权等问题,此案曾一度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过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确有部分环节发生在广州,且虚假抵押涉及的物业也在广州,于是于2005年12月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广州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李瑞庚诈骗案由广州中院继续审理。
  该案在广州中院二次开庭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郑剑峰)
长期投资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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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7-03-13   
  此官司原来就有,原是百利鑫告03,03先是败诉,03不服,又上诉,并已计提六百多万元,现法院判百利鑫败诉,03应该就是胜诉了吧?计提的款项如果回拨部分也变成利润了,是不是这样?请了解情况的朋友说明一下,这样就能分别出是利空还是利好。请蜗牛朋友解释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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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7-03-13   
zhongjianjia 发表于 2007-03-13 19:19 #81

这项诉讼对于目前的03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公司已经为这项租赁诉讼案计提了的违约滞纳金。截至06年底,公司已经为该诉讼案计提了661.928万元。上述数字可以参阅公司06年的财报,年报28页的资产负债表或有负债栏,以及年报50页财务报表附注22关于或有负债的说明。
这公告其实对公司是中性偏好,因为按公告的条文来看,法院已经认定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涉案的物业及租金为诈骗案的赃物,并且要折价或拍卖,得款发还被害单位益怡有限公司。如果这个判决成立,那么作为案件的间接受害人大洋连锁店的租金和违约滞纳金就大有商量的余地。最理想的状况是公司不用交这些滞纳金,那么或有负债的计提金额661.928万就可以回拨,这等同于利润,折合每股约0.0332元。
另外,07年1月1日起,粤图开始代管该物业,如果广报集团索性向益怡有限公司洽购了该物业,或在拍卖的时候投下该物业,那剩下的问题就什么都好解决了,老爸和儿子间的问题了。
解决了一项诉讼,对于03来说应该只有好处,并没坏处。能回拨滞纳金拨备就是一个意外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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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7-03-13   
公告没有详尽披露,不好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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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7-03-13   
引用
引用第6楼蜗牛2007-03-13 18:09发表的:
1.据该法律文书认为,由于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尚需一定时间,依
据被害单位益怡有限公司的请求,为保障被害单位等的合法权益,市
中院委托粤图文化从2007 年1 月1 日起代管上述物业至拍卖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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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款汇至市中院指定的代管款帐户。


2.假如真的败诉,粤传媒已经在05年计提了662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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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怡公司也有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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