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
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了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5月30日,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法官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与审判问题做出了讲话,他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置程序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该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证券法》(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会后,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可以为有关法院立案,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一个通知已经失效。
目前,可以提起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只有各一类。
《可提起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一览表》
(1)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诉讼时效截止日:2009.5.23
(2)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
唐万新、德隆系企业操纵“老三股”即新疆屯河(600737)、湘火炬(000549)、合金投资(000633)股价案(武汉中院刑事判决)
诉讼时效截止日:2008.4.29.
(三)启事
对于上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均可接受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咨询电话:021—61204525,或Email:
songyixin0214@hot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