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老消息,晒晒
环 保 3: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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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5 06:32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3)辽民三合初字第8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负责人为郭心敏系该行行长。
(2)被告: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
被告三: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实业"),其法定代表人为辜勤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
被告五:沈阳噪声控制设备厂股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
2、纠纷的起因:
2002年9月30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02-007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万元,年利率5.31%,期限7个月,2003年4月30日到期;同日,光大银行分别与环保集团、中环实业签订02-0077-1、02-0077-2号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同时,光大银行又与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分别签订了02-0077号、02-0077-2号质押合同,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0,131,980股法人股、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光大银行并在深圳证券结算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
2003年4月30日,借款合同到期以后,本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利息8,374,244.58
(截止2003年11月20日);
(2)要求环保集团和中环实襠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