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再次上市存在操作上的不确定因素。公司董事会报告中称:“公司巨
额债务得以和解、大股东如期归还欠款,为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为公
司重新上市交易清除了障碍”。关于终止上市公司的再次上市问题,中国证监会《关
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
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
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
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这个规定为终止上市公司的再次上市确定
了基本原则,但再次上市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等
均未做详细规定,因此,对于龙涤股份再次上市的操作目前难以确定清晰的工作程序
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