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借款本金10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分配了部分财产,其扣除因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后剩余7,513,836.21元用于偿还本案的贷款本金,冲抵后尚欠本金2,486,163.79元。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1号,判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86,163.79元及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借款本金10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除在本案中可依法予以确认给付外,另可按破产程序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2号,判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借款本金11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除在本案中可依法予以确认给付外,另可按破产程序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3号,判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借款本金15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除在本案中可依法予以确认给付外,另可按破产程序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4号,判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