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中关村企业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措施影响报价转让试点的因素很多,有些问题已得到政策明示,在试点过程中得到了逐步解决,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根据市场的发展、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加以解决。经有关部门商定,目前可采取以下三个措施来完善试点。(一)扩大市场功能,进行定向增资试点协会确定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定向增资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对定向增资方式和增资对象作严格要求。一方面规定定向增资应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变相公开发行股份。另一方面,要求挂牌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对定向增资方案作出决议前,已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确定特定的增资对象,完成定向增资的实际投资者应在董事会通过的增资方案范围内,且增资后股东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是定向增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挂牌公司必须诚信,要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要诚信,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挂牌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公司高管也应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在资金用途方面,规定资金用途要符合国家政策,增资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是定向增资行为应风险可控。在试点初期,基于稳妥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应对增资对象的数量和资格、增资后股份限售及增资期限做出规定。新增股东不超过二十名,新增的股份一年后才能解冻流通。
四是主办报价券商应承担督导职责。要求主办报价券商全程参与并指导、监督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工作,就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增资条件、增资对象及资金使用等事项出具分析报告。
五是定向增资须经协会备案。主办报价券商应在挂牌公司董事会前将定向增资方案预先报送协会,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后将定向增资相关文件报协会备案。实施增资完成验资后向协会申请新增股份登记。未经主办报价券商督导及协会备案的定向增资行为,股份予以摘牌处理;定向增资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挂牌公司申请IPO 时,协会将在监管意见函中予以记录。[ 此贴被qq66在2007-04-01 08:1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