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 年1 月3 日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
辽民合字第82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 年11 月18 日依法委托拍卖被
执行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持有的“环保1”
境内法人股70,131,980 股(占总股本的12.39%)、沈阳市噪声控制设
备厂股份管理委员会持有的“环保1”境内法人股20,000,000 股(占
总股本的3.53%)。其中,买受人左嵩竞得60,131,980 股(占总股本
的10.62%)、李烨竞得1500 万股、李也功竞得1500 万股。目前上述
买受人正在办理相关股份确权过户事宜。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 年1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