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2006-1-20 8:42:42
粤金曼控股起诉世纪星的理由是股权受到损害。
粤金曼股份申请参加起诉世纪星的理由是公司利益受到侵犯。
世纪星认为粤金曼股份做第三方诉讼“有一点牵强”,而且,对诉讼方要其“承担新增亏损”的要求也自有说法……
几方始于三年前的官司纠葛,还未见尾声。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2004年4月,潮州中级法院一纸判决让福建世纪星公司深感失望。
这场诉讼的缘起是福建世纪星向粤金曼控股(退市公司粤金曼股份的大股东)追讨股份转让价款1500万元。潮州中级法院判福建世纪星败诉,福建世纪星不服,把案件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判世纪星诉粤金曼控股和潮州国资办一案终审胜诉。
但是,事情并没有完。2003年8月8日粤金曼控股以攻为守,反诉福建世纪星。粤金曼控股要求世纪星承担并偿付粤金曼从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底造成的资产损失,因为世纪星在这个时间段入主了粤金曼股份,据粤金曼控股的说法是,“世纪星擅离职守,为自己谋私利,错过了通过重组挽救粤金曼的最佳时机,故要负担退市的责任和赔偿。”据粤金曼的测算,世纪星该承担的损失额为41,573,248.19元。而世纪星方面认为,直接导致粤金曼退市的恰恰是大股东粤金曼控股吸食上市公司的资金,拖欠高达十多亿元的款项。
2003年12月5日,退市公司粤金曼股份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战团。粤金曼控股的起诉理由是股权受到损害,粤金曼股份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是公司利益受到侵犯。
然后,潮州中级法院做出了判决:停止了此前对世纪星有利的判决执行,暂缓执行。世纪星方面认为,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世纪星将直接提交到广东省高级法院来继续打这个案子。
反反复复,粤金曼和世纪星对诉公堂已经三遭了。
第三方出场之谜
“从法律角度讲,粤金曼股份做第三方诉讼,有一点牵强。纯粹是一个花招。”世纪星的代理律师柏涛对记者说。
柏涛认为,第一,诉讼纠纷的焦点是股权转让和转让款的归还,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关于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内部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里,粤金曼控股是当事人,而粤金曼股份并不是该协议之当事人。故世纪星和与粤金曼股份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其次,粤金曼股份对本案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请求权。因为,粤金曼股份因他人行为受到损失,该损失的终局承担人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利益最终也将体现在股东的权益之上。即股东粤金曼控股才有资格向世纪星提出诉讼,于是,很难说诉讼实体请求权归粤金曼股份。
不过,金曼方面却有不同的理解,金曼方面人士认为:当世纪星支付给粤金曼控股股份转让款1500万元后,世纪星就派人直接接管了粤金曼股份,并主导了粤金曼的日常经营,期间发生新增经营性亏损141,888,219.09元。新增亏损应该按照世纪星持有的国有股比例来分担责任,世纪星应该分担的亏损额为41,573,248.19元。尤其是在2001年,世纪星擅自离职,导致了粤金曼经营团队空白,影响粤金曼公司重组,加速了粤金曼退市。粤金曼股份也是受害者。故有权成为第三人对世纪星诉讼。
粤金曼股份董事长张旭强在《诉讼第三人请求陈诉书》中表示,原本粤金曼股份应该行使诉权,但由于财务恶化,就怠于行使诉权。张认为,粤金曼股东粤金曼控股是一种派生诉讼认为,而实际上,诉讼实体请求权应该属于粤金曼股份。
这种诉讼请求权的转换意味着粤金曼股份是第一诉讼人。不难看出,粤金曼股份采用这种转换的思路:第一,粤金曼控股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无论是在不归还股份转让款还是拖欠粤金曼股份十几个亿的债务上。其二,从某种意义上看,粤金曼股份是一个“纯粹”的受害人,粤金曼股份认为,无论是大股东拖欠还是世纪星新增经营性亏损。它没有形成对世纪星的任何“口实”。所以用粤金曼股份替换粤金曼控股享有诉讼实体请求权是再“恰当”不过。
针对粤金曼股份要求世纪星承担新增亏损的要求,世纪星方面表示:粤金曼股份之请求亦毫无事实根据。因为,“公司亏损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如市场风险、行业风险、自然灾害等等。”在这些情形下,无论谁来经营管理,亏损都无法避免。在此情况下,粤金曼股份必须举证证明其亏损与答辩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方可对答辩人提出请求。柏涛对记者说,“重要的是,让粤金曼退市的核心力量正是大股东十几个亿的拖欠,而不是所谓的新增经营性亏损。”而且,柏涛还举了一个例子,比如第三人粤金曼在为了证明世纪星新增亏损的证据中,反映的财务费用竟达到了132,046,783.50元,而据柏涛所知,这其中贷款利息支出占很大比例,“贷款早在世纪星进入粤金曼时就发生,要求世纪星为这类贷款利息负责,显然毫无道理。”相反,粤金曼股份提供的证据中还体现了一个财务数据:本期计提的坏帐准备为322,202,106.72元人民币,与之对应的就是原告拖欠粤金曼的巨额款项。“如果原告将拖欠粤金曼的款项归还,那么粤金曼不仅不会亏损,还会有相当的盈利。”柏涛的结论是:“粤金曼股份有关损害事实的证据极不充分,而唯一的一份证据却恰恰反映了亏损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于粤金曼控股。”
同时,世纪星还攻击粤金曼股份提交的四份证据已逾举证期限,依法不应接纳。柏涛认为,世纪星在答辩期内通过特快专递之形式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世纪星并未提出任*****的答辩意见;世纪星只是在庭审时针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并未就粤金曼经营利润问题提交证据,根本不存在第三人提交反驳证据之问题。而且,在2004年2月10日庭审过程中,第三人之代理人始终未提及需针对被告之证据或陈述进一步举证的问题。
2004年4月,潮州中院做出了有利于粤金曼方面的判决,理由正是粤金曼控股与世纪星之间又存在另一新诉讼(即粤金曼股份加入),因而裁定本案暂缓执行。
回顾
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要从2000年3月6日说起。
亚洲最大烤鳗企业的粤金曼股份于2001年6月15日成为深市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不过在此之前,粤金曼有过一次被各方寄予厚望的重组行动——2000年3月6日,与粤金曼一直有业务关系往来的世纪星公司,与粤金曼第一大股东潮州市国资办签订了《关于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内部协议书》,约定潮州市国资办将其持有的粤金曼国家股3935.43万股转让给世纪星公司。世纪星公司则帮助金曼公司2000年扭亏为盈并摘除ST帽子,并承诺在其负责经营期间,不造成金曼公司被摘牌或暂停股票交易。
但是这些协议和承诺都没有做到,唯一做到的是,世纪星支付了粤金曼1500万先期转让款。款项由世纪星参股企业福清水产公司在1999年8月25日先期代为支付。
世纪星方面认为,造成世纪星突然退出的主要责任在粤金曼和它的原第一大股东潮州市国资办。因为他们提供了虚假数据给世纪星,并隐瞒了多项债务和担保。根据1999年12月31日的年报,粤金曼净资产值为-629,785,495.97元,每股净资产值为-4.69元,世纪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股权价格确认的,但实际情况是,粤金曼的净资产负值远远超过-629,785,495.97元。据世纪星方面估计,其时粤金曼的资产负值至少超过10个亿。同时,2000年末的年报披露,粤金曼大股东占用资金10.12亿元,巨亏4.36亿,净负债高达9.026亿元,每股净资产已跌至-7.91元。
另外,世纪星申辩,粤金曼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财政部的同意,但是财政部批复没有下来,不能过户,这导致了世纪星有名无实,不得不退出。
于是,世纪星公司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潮州市国资办向该公司返还股份转让价款1500万元人民币,以及相应的利息。2001年7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但,潮州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了世纪星的诉讼请求。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潮经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原告世纪星公司主张被告国资办在签订上述协议时故意隐瞒了金曼公司多项巨额债务及重大担保事实并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但被告国资办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已经向原告提供了金曼公司1999年年报,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故不存在故意隐瞒金曼公司多项债务及重大担保的事实,上述协议也没有约定被告国资办必须向原告提供这些事实”,“原告不了解上述事实,并不是被告国资办的过错;对于被告国资办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原告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原告的上述主张理由及证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以此要求被告国资办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股份转让款、被告粤金曼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世纪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签订合同时对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种约定义务。一审判决“协议没有约定被告国资办必须向原告提供这些事实”的认定极为荒谬。而且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该公司表示,对于一审中潮州市国资办提交的证据,世纪星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持有异议,而一审判决书却表述为“经过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均无异议。”世纪星公司指出,这一做法显然歪曲了该公司的真实意见,严重侵犯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消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判决被授权管理粤金曼股权的粤金曼控股返还1500万元给世纪星公司,并应自2001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半计付利息。并判定潮州国资办对粤金曼控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的案件受理费90010元,二审的案件受理费90010元共计180020元,由金曼公司负担144016元,世纪星公司负担36004元。
在二审的判决书上,其中一个重要的意见是:世纪星公司付款已逾一年,但财政部至今未批准这次股权转让,国资办已不可能将其持有的金曼公司的股份过户给世纪星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因此金曼公司应该把1500万预付款退还给世纪星公司。二审判决书中判决:国资办作为股权转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世纪星公司仅仅预付了部分转让款,履行了部分义务,以致纠纷发生,双方均存在明显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1500万预付款的利息世纪星和粤金曼控股分别承担。
当二审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此时,粤金曼控股和粤金曼股份的联合反诉开始。
2003年4月,粤金曼控股诉状上呈潮州中级法院,诉状上陈述:2000年3月6日,当时PT粤金曼(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引入世纪星进行重组。2000年4月8日,世纪星公司与粤金曼大股东潮州国资办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潮州国资办向世纪星转让2935.43万股,占粤金曼总股本的21.87%,股份转让价格以粤金曼1999年的净资产值为依据,而截至1999年12月31日,粤金曼的净资产值为-629785495.97元。世纪星应该支付转让款1500万元购买这2935.43万股,待财政部批复下来,再接盘潮州国资办另外的1000万股票,大约转让价500万。世纪星在支付1500万预付款后接管了粤金曼股份公司,世纪星法定代表人陈灿增及其人员郑长文,俞光,王良熙分别出任粤金曼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并据此自主实施对粤金曼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至2001年3月底。在世纪星实际经营管理期间,粤金曼新增经营性亏损141,888,219.09元,2001年,世纪星擅自离职,影响粤金曼公司重组,加速了粤金曼退市。粤金曼方面认为,新增股份应该按照世纪星持有的国有股比例来分担责任,世纪星应该分担的亏损额为41,573,248.19元。
2003年12月,粤金曼股份加入其中,成为诉讼第三人。2004年,潮州做出了暂缓广东高院判决执行的判决。
毫无疑问,这场退市和债权的纠纷又要展开第四场“厮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