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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退市股民的悲哀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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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2-22   

退市股民的悲哀


退市所造成的股民损失可谓有目共睹,北京的一位知名律师郭锋先生花费了很大的力气去组织股民起诉,但股民出人预料的冷淡,许多受害股民并没有追究的主动愿望。北京一位经济家对这些股民的态度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甚至感慨于“股民的腐败”,他们自己都失去了追求市场公正的愿望。
我们的市场缺少问责制度,缺少民事赔偿制度。
象粤金曼这样的案例,在一个成熟的市场里,上市公司、大股东、券商、监管部们都需要被问责,承担中小股东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人员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象这样产生重大社会后果的,绝不应该退市了之,把中小股民放在角落里无人理睬。
lsanh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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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02-22   
如果起诉证监会,法院会受理么?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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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02-22   
股民难讨公道
    中国股民以散户居多,他们分散在各行各业,难以形成统一的意志和集体的力量,历来受各种证券欺诈行为所困扰。按理说,股民们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索赔,然而自1998年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红光实业以来,数10起股民诉讼均以不予受理或者败诉告终。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通知,暂不受理涉及证券领域的民事赔偿案件,更是关上了股民诉讼的大门。股民的正当权益在名义上受法律的保护,却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此后不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申《公司法》规定的股民诉讼的权利。随之,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应通知,决定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为股民起诉虚假陈述者打开了一条缝。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6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因此被送上被告席。便在股民们为此欢欣鼓舞之时,还必须看到,股民诉讼之路依然难走。
    首先,高法的通知只列出了“有条件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在中国股市,虚假陈述只是证券欺诈的一种,其他还有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等。因此,除了“虚假陈述”之外,更多的证券欺诈案件还是欲告无门,股民们也只好逆来顺受。
    其次,单就高法对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所设置的诸多限制而言,股民要通过诉讼讨回公道依然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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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02-22   
小股民去追求市场的公正有用吗?公正追求的来吗?一切还不是当权者说了算?股民买了股票退市只有自认倒霉-----不认倒霉只会扩大损失!
偶的目光,绝望中带伤。
fjnp8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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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8-02-22   
法院什么样玩易儿傻瓜都明白,还是认了.
fjnp8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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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8-02-22   
法院什么样玩易儿傻瓜都明白,还是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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