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22日 作者: 王妍
为了增强“新三板”对高科技公司的吸引力,初步解决非上市高科技公司的基本融资问题,相关部门着实下了一番工夫。
2006年,管理层适时确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007年又专门下发《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分析报告必备内容(暂定)》,强化了对定向增资过程中主办报价券商的责任要求。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再度明确了券商的相关职责。无疑,这些原则与规定将共同起到规范三板市场、保障“孵化质量”的重要作用。
自从监管层明确了今年上半年推出创业板后,市场上与之相关的股票便开始“蠢蠢欲动”。这其中不仅包括创投概念股,还包括从设立之初就被业内视为创业板“孵化器”的“新三板”。
日前由媒体披露的最新权威数据显示,随着创业板预期的明朗,“新三板”的前景日益乐观,“新三板”市场的活跃度以及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激增。2008年1月份,“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成交金额逾4000万元,同比增长124.32%;挂牌公司家数达25家,较去年同期的11家增加了127.27%;建行资金开户数达1250户,同比增长132.34%。事实上,就在几天前,“新三板”再添新军,北京金豪制药和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于2月18日的加盟,使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达到了27家。与此同时,管理层对“新三板”市场的重视与日俱增。日前,为切实做好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内核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将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新三板”指的是进入深交所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国家级高科技园区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它不仅“新”在推出的目的、功能与容纳“两网”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股以及退市股的“旧三板”不同,还“新”在一些交易制度的创新上。
2006年1月,证券业协会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发布。2006年2月,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提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进一步奠定了证券监管部门拟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设成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的政策基础,同时也为“新三板”作为创业板的“孵化器”留足了想象空间。
不过,在创立之初,由于融资渠道不畅、转板前景不明以及投资者有限等种种问题,“新三板”一度“叫好不叫座”。为了增强“新三板”对高科技公司的吸引力,初步解决非上市高科技公司的基本融资问题,相关部门着实下了一番工夫。例如,2006年,管理层适时确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007年,管理层又专门下发《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分析报告必备内容(暂定)》,强化了对定向增资过程中主办报价券商的责任要求。日前,《通知》再度明确了券商的相关职责。无疑,这些“原则”与“规定”,将共同起到规范三板市场、保障“孵化质量”的重要作用。此外,为进一步为“新三板”充实优质资源,去年以来,科技部、深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部门还致力于三板试点园区的扩展工作。业内人士预计,三板市场的“蓄水池”功能可望在今年随着试点的扩展而得到充分发挥。“将来三板与其他板块互联互通,符合中小板条件的就上中小板,符合创业板的就上创业板,真正起到培育优质上市资源的作用。”日前,有管理层相关人士对媒体这样表态。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两个层级,三板与主板之间的“绿色通道”并未真正建立。由于创业板的具体制度尚未出台,三板将如何与创业板连通也无定论。此前久其软件与世纪瑞尔转板尝试的“折戟”更表明,要进一步激活三板市场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仍旧是“路漫漫其修远”。
来源: 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