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诉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受理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公布号: (2000)海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住所:北京市光华路15号日坛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陈忠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宏、牛继伟,北京海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288号东方洋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厉建中,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圣哲,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元丰,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诉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互保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宏、牛继伟,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圣哲、谢
元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诉称,被告自1991年起被原告接纳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截止2
000年2月20日,原告根据协会条款先后对被告所属的"南洋一号"、"南洋二号"、"南洋三号
"、"南洋五号"、"EASTERN SEA"、"SINO KIN" 、"SU
N VOYAGE"、" YANG PU"轮8艘船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相应的缴纳会费义务
。在入会期间,被告拖欠原告会费246294.42美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会费,以及约
定的利息16574.79美元,合计262869.21美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拖欠原告会费一事基本属实。但原告所主张的199
5、1996年度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不予保护;原告在1998年曾致函被告,称如不再缴付会
费,将停止被告的会员资格,被告事后并未缴付会费,故其1999年的会员资格已被终止,原告不应
再向被告收取该年度的会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会费的7%的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规定的利
率计收。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根据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接纳被告为协会会员。自此,原告在每年2月20日都向被告的入会船舶分别出具入会证书,载明入会
证书与协会现行保险条款组成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原告根据协会保险条款对被告入会船舶承担赔
偿责任。被告根据协会保险条款向原告缴纳会费(保费)。协会保险条款规定,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的会
费包括预付会费、追加会费、退会免责会费。预付会费为船舶总吨数乘以保费费率。在每一保险年度中
的任何时候或保险年度过后(但不得在保险年度关帐以后),董事会可以决定对该保险年度向会员(固
定会费者除外)征收一次或数次追加保费,追加会费由协会董事会确定一个对净预付会费的百分比例来
计算收取。董事会可在任一保险年度结束后的某天宣布该保险年度关帐。退会免责会费由协会经理部以
自己的判断作出评估。此外,协会可在一定条件下确定返还会员部分会费。1999年5月26日,原
告向各会员公司发出通知,宣布"经1999年5月10日协会第21次董事会议讨论决定,协会19
95/96保险年度再追加会费12%。此款应于99年8月20日前支付。收取此追加会费后,协会
该保险年度关帐"。1999年11月29日,原告向各会员公司发出通知,宣布"协会第二十二次董
事会讨论决定,协会1996/97保险年度的追加会费为15%,交费日期为2000年1月20日
。同时保留该保险年度开帐"。关于协会会员逾期支付会费的问题,协会三届三次董事会于1992年
5月向各会员发出决议通函,要求自入会船申请入会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员必须交足保费,超期未
付者,经理部有权终止其保险并令其补交退会免责费,或经经理部同意由其补交退会免责费及延付期间
未交部分保费的银行利息(年利率为7%)。自1991年起,被告所属"南洋一号"、"南洋二号"
、"南洋三号"、"南洋五号"、 "EASTERN SEA"(原"南洋八号")、"SINO
KIN" 、"SUN VOYAGE"、" YANG PU"轮8艘船舶(其总吨数分别为:98
0、994、990、980、3568、3757、4581、3512)先后加入中国船东互保协
会,成为入会船舶。原告出具的入会证书中载明的被告所属"南洋一号"、"南洋二号"、"南洋三号
"、"南洋五号"、 "南洋八号"、 " YANG PU"轮6艘船舶的保费费率(单位:美元/
总吨,下同)都是7.250,1996年的保费费率都是6.890;1998年"南洋一号"、"
南洋二号"、"南洋三号"、"南洋五号"、 "SINO KIN" 、" YANG PU"轮的
保费费率都是6.289,"EASTERN SEA" 的保费费率是6.603,"SUN VO
YAGE" 的保费费率是6.918;1999年除了"EASTERN SEA" 的保费费率是
6.603外,其他7艘船舶的保费费率都是6.289。被告所属"南洋一号"、"南洋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