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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若干年前,有关退市公司重组的法律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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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2-25   

若干年前,有关退市公司重组的法律界解释

文章来自于上海证券报(2003年2月28日)  

  为什么"郑百文模式"会成为许多退市公司效仿的模式?这一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今后退市公司重组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模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企业重整法律问题专家王卫国教授日前在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指出,"郑百文模式"合理不合法,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修改《公司法》。
  王卫国指出,解决目前退市公司重组的最好办法是采取向新投资者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但这种定向增发的方式与现行的《公司法》第137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有冲突。而像银山化工、深中浩这些长期处于困境的公司,不可能具备这一条件。所以,现在许多公司重组时都想绕开这一法律障碍,像郑百文就采取了原股东"默示同意"出让50%股份的做法。
  他认为,"郑百文模式"的做法是合理的,对股东没有实质的损害,而是拯救了企业,也拯救了原股东手中的股票。但股东大会确实没有权力去处置个人股东的财产。而且,不能开这样的先例,如果这种做法合法化,就有可能导致大股东披着合法的外衣操纵股东大会,去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剥夺小股东的财产处置权。
  卫国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修改《公司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出第二条通过谈判解决退市公司重组的路子。因此面对越来越多退市公司重组的案例,尽快疏通渠道,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公司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一种办法,即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一个条款,约定在将来公司为避免破产而重组时,可以使用"默示同意"的方式。而现在已经陷入困境的公司效法郑百文的模式是不行的,唯一的办法就是与股东谈判,对那些不愿意出让股份的股东,可以出价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
  在谈到如何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为退市公司重组扫清法律障碍的问题时,这位著名的法学家指出,应该对《公司法》第137条即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当有这样的规定:在企业重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允许对新的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具体做法是,在公司、债权人和新投资者协商的基础上,搞出一个包含定向增发股份的重组方案,然后将该方案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多数人通过后实施。但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定向发行新股"进行重组的方式尚无法可依,因此公司的重组主要还是靠谈判,而通过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并实施重组的可能性非常小。另外,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如果有司法解释对公司重组时适用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作了豁免,即公司重组时不必受三年盈利条件的限制,使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不受这样的法律约束,也可以避免郑百文重组时"默示同意"所带来的副作用。(记者 林坚 薛莉)



虽为旧贴,但仔细分析,个人较认同王教授的观点。上市公司重组困难重重,也许这就是众多障碍中的一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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