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指导意见》对退市公司重组和再次上市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要求退市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要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指导意见》指出,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的申请。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须聘请上市保荐人并在再次上市后两年内接受上市保荐人的督导,须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规范运作记录和无异议函。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并做出核准决定。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