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执法严肃的环境中不会存在.在这里确实很难有确切的答案.我只给出个人的看法.
此问题得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按法定理解:
法人股定义: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按法人股定义,(在没有新法规出台之前)个人股东左嵩持有6000万法人股属于非法,由此公司公告也属非法.
问题1,2,3,5是否定的,4的前半段否定,后半段解释权在管理层.6.需要楼主给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二.按即成事实理解,
中国法人股老股民都知道,当时发不出,兜售给私人,情况特殊,法律也默认了.延续至今.
由此公司公告合理不合法,但也行.那么1.2.3.4.5都可行.不过必须经监管层认可的场所进行转让.
以上问题的最后解释权在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