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三板市场由谁监管,三板公司由谁监管?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楼主  发表于: 2008-03-09   

三板市场由谁监管,三板公司由谁监管?

2001年7月16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开张,业内人士和股民习惯称之这个市场谓“三板市场”,屈指数来开张运转也有六年半了。

上海水仙股份於2001年4月23日终止上市,同年12月10日作为第一只退出主板市场的公司,登陆三板市场挂牌交易,至今已有42家退出主板市场的公司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板市场由谁监管,三板公司由谁监管?”这个问题大家平时有否认真想过。

我本人原没有认真探究过,仅凭着在市场的惯性思维,以为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近来反复学习三板市场的法规,思考三板市场存在的问题,才真正弄清楚三板市场无人监管,三板公司中国证监会不管,中国证券业协会也不管。这一切都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文件为证。

为什么三板市场问题越来越多,为什么退出主板市场在三板挂牌的公司基本面无一改观,经营情况逐年衰竭,公司越来越烂,原因在哪里呢?

这个状况若得不到根本改变,三板公司的清欠与股改能够有主板同样的力度和同样的效果吗?

三板市场监管和三板挂牌公司的监管必须尽快拨乱返正,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统一监管。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水中生金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13800
精华: 0
发帖: 106
在线时间: 408(时)
注册时间: 2008-02-29
最后登录: 2009-09-22
15楼  发表于: 2008-03-30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
去年上访的时间过去又快一年了,看来还得搞出一些动静来才会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ygayga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7511
精华: 6
发帖: 2348
在线时间: 3708(时)
注册时间: 2007-08-26
最后登录: 2025-05-17
14楼  发表于: 2008-03-15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13楼  发表于: 2008-03-15   
三板市场监管和三板挂牌公司的监管必须尽快拨乱返正,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统一监管。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7
在线时间: 12811(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5-07-03
12楼  发表于: 2008-03-14   
*连
[ 此贴被三水股民在2008-03-15 07:21重新编辑 ]
pxc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1852
精华: 8
发帖: 691
在线时间: 431(时)
注册时间: 2007-04-07
最后登录: 2016-05-27
11楼  发表于: 2008-03-14   
把姑娘肚子搞大不管了
跳跳鱼 离线
级别: 新手上路
UID: 13722
精华: 0
发帖: 12
在线时间: 130(时)
注册时间: 2008-02-21
最后登录: 2011-06-07
10楼  发表于: 2008-03-12   
 
hegf168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274
精华: 1
发帖: 647
在线时间: 279(时)
注册时间: 2007-01-15
最后登录: 2015-01-18
9楼  发表于: 2008-03-10   
感谢华老先生的辛勤耕耘!您的努力即将得到回报!!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8楼  发表于: 2008-03-10   
最欠三公、模糊法律的多层次死角,谁的责任?0
看老三板2006年年报,仅大自然采用《新会计准则》,其它两网均采用旧《会计准则》,意在继续陷害摧残维法唯*权的两网幸存者!
是证监会市场监管部门没明确规定之错?还是深交所之过失?或是证券业协会的疏忽(或蓄意)安排?
即将公示的2007年年报又将是如何的乌七八糟呢?是否必要统一规范呢?应该是谁的职责呢?同一个代办转让市场难道可以几种法规准则吗?多层次可以乱套多法规吗?汗颜!!!
希望维法唯*权从上到下,从监管层定规矩源头做起!既然是不可或缺的多层次,彼一时定非法强行关闭现在又必须大力发展的多层次;是是非非的玩弄法律,不成了忽悠法??(难怪《新两法司法解释》至今难产)。请尊重法律、铁律三公;别说一套做一套,从中助长垄断者牟暴利。晕!!汗颜哦。  
xiaocaobeihei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7楼  发表于: 2008-03-10   
1,三板市场同样属于证券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一部分,

2,三板市场该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以上观点已得到上海证监局接待我们的一位处长认同

在电话交流中,也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办公室(与三板业务对口处室)某秘书认同。


但是要在证监会文件中表述,原有政策如何修正,恐怕还需要不短的时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qaz000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0154
精华: 3
发帖: 631
在线时间: 1645(时)
注册时间: 2007-10-15
最后登录: 2011-07-08
6楼  发表于: 2008-03-10   
1,三板市场同样属于证券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一部分,
2,三板市场该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xczfy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262
精华: 64
发帖: 1575
在线时间: 3177(时)
注册时间: 2007-01-11
最后登录: 2016-10-29
5楼  发表于: 2008-03-10   
谢谢华老先生的辛劳和执着。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楼  发表于: 2008-03-09   
三板市场是否为“证券交易场所”?

结论:“是”!

事实与理由:


一,从法律、法规层面看

1993-4-22,国务院令第112号:《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交易场所除了证券交易所外,还有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解释说,“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当时存在STAQ、NET交易系统。


而1999年7月1日实施的原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里提到的股票交易特指当时仅有的二家交易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股票交易,STAQ、NET交易系统已被关闭,而三板市场还没建立。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及“第十三条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同年7月16日代办股份转让的报价系统(三板市场)正式鸣锣开张,这说明,三板市场承接两网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和沪深主板摘牌公司的股票交易。


可见,自这一天起,中国证券交易市场除了沪深证券交易所,还有三板证券交易市场。



二、从交易结算和投资者缴费纳税看,视三板A、B与深市A、B股(包括沪市A、B股)视同类证券交易


中国证监会规定三板市场由深交所托管 。


深交所颁布的“深交所收费标准”规定,三板A、B股佣金为“按成交金额收取0.3%”,收取对象为投资者,收费标的与深市A、B上限等同;

“证券交易经手费”,三板A股和三板B股为“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13‰”;

“证券交易监管费”则为“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5‰”;“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B股、代办A、代办B”均“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3‰”。

向三板市场交易的股民收取各种费用时,只才承认三板市场为证券交易市场。并将三板A、B股与主板A、B股,债券、基金、权证、国债期货、企业债现货、国债回购、其他债券回购、可转债等同等列在一个文件内。



据以上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可得出以下结论:

1,中国监证会把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监管责任全部推给当地政府,而且没有告诉大家当地政府哪个部门管。

2,中国证监会 有限 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订立代办转让(三板市场)实施文件,组建三板市场,但只监管代办券商受托行为,不监管也无权监管三板市场行为和挂牌公司。

3,中国证监会为了推卸自已的责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体现在其制定的法规文件中)竭力否认三板市场为证券市场,否认三板公司同样也应当属于“上市公司”,从而一推了之。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地板  发表于: 2008-03-09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号 :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颁布时间 :  2004-02-05
实施时间 :  2004-02-05
效力属性 :  有效

--------------------------------------------------------------------------------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问题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公司设立及股份发行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和股票上市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问题,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终止上市风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追究失职者责任。

  (三)股票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保证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进行有序转让,切实承担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本《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挽救公司经营危机,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证券市场诚信不良记录者,并严格审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参股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增资扩股。

  中国证监会将上述法人、自然人缺乏诚信的不良记录通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

  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由转让双方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股份性质的变更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有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公司与代办机构之间的代办事务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订立合同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能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开始为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代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报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实行。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实行自律性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六)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取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递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

  (七)代办机构应当随时提醒其所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公司自觉依法规范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规范运作记录,作为有关公司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评判依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
2004年2月5日

-----------------------------
注意第一、(三)条:

股票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保证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进行有序转让,切实承担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

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一推了之,把监管责任全部推给公司所属地方政府。中国证监会这一文件违反“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板凳  发表于: 2008-03-09   
标 题: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
【颁布日期】:2001-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注意: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仅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监管。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是什么?接受三板股民委托代为买卖三板公司股票,仅此而矣。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5353513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57
精华: 4
发帖: 1233
在线时间: 233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8
最后登录: 2016-04-22
沙发  发表于: 2008-03-09   
这个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变,三板公司的清欠与股改就不能够有主板同样的力度和同样的效果。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