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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如何建立完善的转板机制也成为监管层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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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4-15   

如何建立完善的转板机制也成为监管层面临的一个问题

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有望建立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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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苏江上海报道

  近日,记者采访获悉,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并将致力于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4月11日,上交所公布的一份由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司长刘炤领衔的课题研究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报告就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披制度及治理结构、监管范围和相关转板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明确的建议。

  “这些关于制度方面的思考和建议,有望成为非上市部制定相关法规的基础。”一位参与撰写上述报告的专家表示,“按照目前的进度,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望在年内出台。”报告认为,在细化《证券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规定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设立制度。具体来说,包括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统一的许可制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方面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完全以合同法为规范的协议交易;二是场外有形交易市场的交易,如美国的OTCBB,这类交易的好处是交易流动性大,适宜公众股东退出市场;三是柜台交易。
报告认为,“三种形式应当是彼此补充,随着市场的发展自然生长的。”报告同时也表示可以考虑“将我国退市系统作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二级市场”。

  尽管目前证监会“非上市部”已经成立,不过报告仍旧认为,仍需“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在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方面的具体权限,明确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自律监管范围,并同时明确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和交易规则”。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说,如何建立完善的转板机制也成为监管层面临的一个问题。

  从发审委成立之后,除去部分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上市之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一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上市途径一直被封闭。而没有经过发审委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公司,则不能直接在交易所挂牌,而划归新成立的“非上市部”管理。

  报告认为,有必要考虑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的转板制度。报告建议,可以考虑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三种形态,对于符合上市条件而不愿上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允许其选择是否上市;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经过发展达到上市条件的,可以提供机制转到交易所;对于转板问题,至少应考虑在转板过程中,应设立措施妥善减少股价波动、切实保护好投资者权益。
[ 此贴被mmmm在2008-04-15 06: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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