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制度设计
参照其他国家三板市场的发展经验,从市场的准入制度、再融资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和主办券商制度进行三板制度设计。
1.准入制度
三板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明确挂牌标准,让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可以进入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相比,三板市场主要面对的是未上市的中小企业,进入标准相对较低,一般来说,三板市场对挂牌企业没有任何规模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做市商愿意为其发行的证券做市就可以。我国三板市场实行的是主办券商制度,因此只要有2~3家主办券商愿意为公司提供服务,就可以允许公司在三板市场挂牌,勿需设置严格的业绩标准等。
2.三板市场的再融资制度
三板市场制定明确的再融资标准,允许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挂牌公司配股、增发融资。三板市场再融资制度施行的初期可以采取核准制,由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融资额度,报证监会审核批准。挂牌公司再融资必须向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审核通过后报证监会备案。等市场运作成熟后,再施行注册制,只要符合再融资的标准,就允许发行、配股和增发融资。
3.三板市场的交易制度
在交易制度安排上,实行连续竞价为主、做市商为辅的交易制度。在公司进入三板市场后,根据公司质量状况进行分类,实行分类转让。对流动性较高的证券实行竞价交易制度,而对流动性较低的证券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在现阶段发展中国的OTC市场时,应大力培育境内机构投资者成为做市商,允许并鼓励各种基金、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以做市商的身份,参与OTC市场的交易。
4.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与交易所市场相比,三板市场更要大幅提高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实施信息实时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和及时性,鼓励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同时三板市场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将电子化信息系统作为信息披露平台。
5.三板市场的监管制度
在三板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全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机构,直接承担管理三板市场的责任,建立有效的会员制度,负责企业挂牌交易的申请登记工作。三板市场监管要求较为严格,特别是对公司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较严,保证信息披露充分,对信息披露有重大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由协会、证监会或公安部门给予严厉的资格、行政或刑事处罚。对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充分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6.三板市场的主办券商制度
与国外一些三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不同,我国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公司股票挂牌,必须向一家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由主办券商为该公司提供挂牌前辅导、原流通股份重新确认登记、股份推荐挂牌、信息披露等服务。主办券商应当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在这里主办券商承担了部分监管职责。与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维持股份流通性的功能不同,主办券商不能自营买卖所主办的公司的股份,股份的流通性完全由市场本身的力量决定。
就企业的挂牌和再融资资格而言,主办券商作为责任主体按照统一规则来进行选择,并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撮合交易。证券业协会只负责主办券商的资格认证和年检工作, 对主办券商、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建立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严格对主办券商的行业自律监督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者市场其他参与主体不认可的主办券商可以撤销其主办资格,其挂牌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则转移到其他挂牌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