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200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证监[2004]8号
[/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已终止上市公司:
现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各上市公司要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限
期内完成上市协议、股份登记结算协议的补充条款协议的签订工作。股票已
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确定一家代办股份
转让机构,为公司提供退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并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
府的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保证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
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向
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有序转让,维护社会稳定。对
股票已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
履行职务,导致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我局将依照国家有关
法规和《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