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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广建集团信息披露,致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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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08-07-25   
据此说来只有组织人员去广建查帐,说不定会查出很多贪污和腐败份子来。只有先查清楚公司帐款、根据查询情况再作处理。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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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08-07-25   
引用
引用第38楼778778于2008-07-25 23:10发表的 :
据此说来只有组织人员去广建查帐,说不定会查出很多贪污和腐败份子来。只有先查清楚公司帐款、根据查询情况再作处理。



千万不要上证券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当,证券交易的监管费由证监会决定由协会收取,仅凭这点证监会也要负责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qwe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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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08-07-26   
引用
引用第39楼华山于2008-07-25 23:28发表的  :



千万不要上证券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当,证券交易的监管费由证监会决定由协会收取,仅凭这点证监会也要负责


确实,他们收钱时可毫不含糊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77877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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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08-07-30   
只要是关注过09的人、就知道09有两块稳定的优质资产,不怕他多年不出年报、制造利空来打压股市,除非09资产被人贪污掉了、有意要搞垮掉09,那这个罪人真是只要钱不要命了。

大家也知道、09缩股后、除掉以前的10送1股后他的原始股价也在1、9元。很多机构和中小散户在一级市场去申原始股、那中签率只有千分之几,现在09巳经破了发行价了、现在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大股东想利用不出年报和不发表应何信息制造利空打压股价、通过关联公司逢低吸筹码,他就没想到中小散户不是他想的那样蠢、不会把筹码丢给他,因为大家气认清了09这个公司、再说在高位买的在高位没走到了低位更不可能走、在低位买的到了以前的买价也不可能把股票卖掉,总之、他想在发行价位(1、9元)以下收购筹码、是不可能的,只怕是连他用来打压股价的筹码都会给散户抢走。如果大股东或庄家真的想收购筹码、他应该在3元以上收购才能达到满足,所以说09庄家是个恶庄、蠢庄、吃屎的庄。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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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08-08-14   
告小草朋友
工作正在继续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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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lixia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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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08-08-14   
感谢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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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08-08-14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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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08-09-01   
指定诉讼代表委托书
最后一次徵集参加三人以上集体诉讼的原告,若愿意,请与我联系:a_000556@sina.com

注意:此项诉讼被告为三个单位,国信、协会和证监会,为09广建1信息披露问题
-------------------------------------

指定诉讼代表委托书

委托人均系中国资本市场中“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证券市场;又称:三板)400009广建1投资者。
因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集体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人特委托并指定              先生为本案诉讼代表,特别授权如下: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收取法律文书、参与调解、撤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等事项。

附: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持有400009广建1股票证明(注释:那怕100股也可以,有券商盖章或证券公司交割单)复印件

此致
                                人民法院

                                                                    委托人:

                                                                    2008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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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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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08-09-01   
指定诉讼代表委托书
最后一次徵集

愿意加入集体诉讼中国证监会的原告,请与我联系:a_000556@sina.com

注意:此项被告仅为证监会,与上面09广建1案无关,属另外一案
------------------------------------------

指定诉讼代表与委托书

委托人均系中国资本市场中“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证券市场;又称:三板)投资者。
因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持续多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集体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人特委托并指定          先生为本案诉讼代表,特别授权如下: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收取法律文书、参与调解、撤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等事项。

附: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持有三板市场股票证明(注释:持有任何一只均可,持股证明应有券商营业部业务章或证券公司交割单)复印件

此致
              人民法院

                          委托人:
                                 

2008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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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08-09-03   
广建1历年成交金额及投资者缴纳的四费
广建历年成交金额及投资者缴纳的四费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统计,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共成

交人民币:5.15亿元(5.148124亿元)

年份  成交金额
02  20000.80万元
03  8646.25万元
04  8998.25万元
05  5143.89万元
06  1767.12万元
07  4840.22万元
08  2085.51万元

证券业协会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0.5‰)
51.5万元 7.93万元/年均

国家税务总局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 3‰)
102.4万元 15.75万元/年均

深交所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0.1‰)
10.3万元 1.58万元/年均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收取佣金:(2.4‰):
247.2万 38.03万元/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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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08-09-08   
行政起诉状完成初稿
(被告中国证监会)

下周适时公布,请大家过目后提出意见,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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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08-09-08   
民事起诉状下周完成


民事起诉状正在起草中


被告一 国信证券、

被告二 证券业协会

被告三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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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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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08-09-08   
支持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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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08-09-09   
Re:行政起诉状(征求意见稿)
==========================================================================
说明:为节省费用,原告自己起草,目前仅属初稿,水平有限,先在论坛内部帖出,诚征朋友们意

见,求修改完善,欢迎批评指正,以提升诉状质量。同时恳请朋友们目前切勿外传与转帖,以影响司

法程序进行。
==========================================================================

行政起诉状(初稿)

原告(诉讼代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投资者  男    年 月 日生,住所地  市    路  号

被告:国务院中国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法定代表人尚福林主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2002年10月31日 证监发〔2002〕82号《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中,第八条款“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的违法授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国证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履行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改变目前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状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不具有制定三板市场交易规则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中国证监会将三板市场的监管职责授权予协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三板市场简介

三板市场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开张。现有上市交易股票55个,挂牌公司51家:其中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8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进入三板市场上市的有43家公司。

三板市场运行的三项基本制度和规则由协会制定并颁布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由协会制定,共有十章,八十二条规定,对三板市场从总则、业务许可、委托代办转让、股份的登记与托管、至股份转让、清算与交收、信息披露、暂定转让和终止转让、及罚则都作出了规定,形成市场交易的规则。一个月后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协会发布《股份转让公开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共有一百零三条,对挂牌公司提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对主办券商提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1页)

协会又於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认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运行一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逐步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作出若干“改进”。例如“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实行“分类转让”,制定了“股份分类转让标准”,明确了“股份分类转让实施要求”,建立“股份分类转让方式的正常调整机制”。还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的试点范围,特别强调“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这条自律规定,证明协会没有把三板市场排斥于证券市场之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三板市场,因此对主办券商提出“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场运行一年多后,为平息市场舆论对协会的质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追认对协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管市场的授权。

2、协会自我定位“行业自律”,不监管市场

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看出,协会有保留地把自己定位于“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只监管券商的业务,不监管市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对券商的违规犯法行为,仅限于行业自律性谴责或限期改正,或建议中国证监会查处。对挂牌公司只提要求,不提监督管理,对违规处罚,隔靴搔痒。所以对市场的监管仅为文字应付,无实际监管措施。

协会在《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前一句虽然信誓旦旦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后一句立马表示“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说明协会自知对三板市场无监管能力,无执法职能。

3、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规定协会有八项职责(见附件),仅有第一百七十六条(七)款中出现“监督”两字:“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由于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                        (第2页)

三板市场监管制度属于金融范畴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证券法不允许中国证监会转授其法定责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无权把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转授予它人,其已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4、三板市场监管主体七年缺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76万投资者处境艰难,有损於政府信誉,有失於社会诚信原则,从而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挂牌、转让交易和券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如果说资本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正和经济发展的功能,那么监管者就是市场的保护神!

然而三板市场设立至今,中国证监会不闻不问,视市场与其无关。为推脱责任,通过追加授权方式将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活动,极其荒唐地推给了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但又无督管执法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

多年来投资者未见中国证监会对三板市场履行过任何法定职责与义务:

例如对三板市场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未见监管;

例如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至使不披露年报的公司逐年增加,现有22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披露。2007年年报,占市场全部挂牌公司的43%,甚至有一家经营原本不错的公司连续三年疑似故意不披露年报;

例如投资者向主办商反映,得到“无能为力”的回答;向协会反映,协会不理不复;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信转至协会,协会给了证监会面子,答复投资者道:“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识,也仅针对主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

例如有原告走访中国证监会,接待人员说证监会不管三板市场,*****官员让协会工作人员出面,协会人员说“协会是行业团体”,表示无权监管。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原告指控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是事实。

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除了投资者查找信息披露和统计数据困难外,现有交易制度的漏洞,股价更易被庄家操纵。三板市场目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在收市之时对投资者的指令进行配对成交。由于缺乏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三板市场主力可以采用庄家常用的连续涨停或连续跌停的方法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取暴利。如:当连续涨停或跌停时,由于集合竞价采用时间优先和最大成交量优先原则,而中小投资者想买股票时买不上,想卖时卖不出。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投资者由于跑道不同,挂单时间慢于庄家,导致涨跌停时无法及时买入或卖出,股价更易被庄家控制。此状态已同样延续七年之久。                                      (第3页)

三板市场有原两网公司八家,中国证监会有责任遵守2000年《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对两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证监会说过等于做过。至今转板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上面承诺无一兑现,其原因为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

三板市场有主板市场退市公司43家,党和政府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沪、深交易所已经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展开之时,而三板市场仍然“黑夜静悄悄”;当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接近尾声时,在三板市场仍无动静,至今尚未开展。同样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竟厚此簿彼,不讲公平正义原则,原因就在於监管主体的缺位。

例如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文件下达二年了,清欠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政策在三板市场至今没有启动!究其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在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56,546名投资者苦难深重。

例如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例如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例如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

例如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又例如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在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400051精密股份於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如何补偿?至今没人过问!                                (第4页)

四十三家退市公司无一例外都存在大股东侵占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大股东占款发生在主板上市期间,中国证监会本应有责任开展三板“清欠“工作,有责任协调地方政府,追回被侵占的资金。目前,失去流动资金的公司困难重重,中小投资者的的合法资产不断贬值灭失,!不开展“清欠”工作的三板,客观上成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法犯罪者的安全避难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发布实施,三板不开展“清欠”,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无法追诉。

所有这一切究其原因,还是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市场长期监管主体缺位对投资者的伤害多么巨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1名投资者背后有1个家庭亲族,涉及上千万人口。

二、中国证监会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三板市场监管,改变目前监管主体缺失状态。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有法律依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指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仅指三板市场。

在中国证监会网页登载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於2006年09月1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明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这则公告充分说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都确认三板市场与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还取得了中央政府及资本市场的其他主管单位共同的一致认识的。

让我们举以400009广建1一个股票为例,看一看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收缴四项费用的金额和名目吧!                                      (第5页)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公开的数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止,投资者在三板市场买卖“广建1”,成交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5亿元。

根据深圳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各名目收费标准测算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双向0.5‰):年均 7.9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双向 3‰):年均15.75万元;

深交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双向0.1‰):年均1.58万元;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双向2.4‰):年均 38.03万元。

尊敬的法官,在结束本诉讼状之际,让原告慎重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极其重要的规定条款:

“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6页)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以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除了中国证监会,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都是无法履行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的。

依据上述法律的考量,毫无疑问三板市场是一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组成部分,必须有适格的监管机构,适格的监管机构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监会!

为了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建设,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与道德的进步。也为了176万名三板市场善意的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老年的母亲和父亲、亲爱的妻子或疲惫的丈夫、可爱的儿子或活泼的女儿。摆脱由于市场制度的缺陷,不幸遭遇了多少年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艰难困苦的无过错的人们,全体原告心情沉重地向法院呼唤良心!呼唤公平!呼唤正义!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全体原告恳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全体原告:三板市场投资者


2008年9月  日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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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08-09-1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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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请大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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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08-09-10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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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08-09-11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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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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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08-09-12   
我觉得关键要起诉大股东。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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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08-09-12   
先起个稿,然后每个版主负责相应的公司,要搞得轰轰烈烈。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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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08-09-12   
诉讼费50元,联系媒体见证,一起去法院交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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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08-09-12   
引用
引用第58楼qwer于2008-09-12 12:53发表的  :
我觉得关键要起诉大股东。


起诉大股东当然可以,只要有证据。

可两条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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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08-09-1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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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08-09-13   
写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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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08-09-13   
起诉证监会,我们的证据是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公开的文件

起诉大股东,我们要找到证据,例如上市公司年报中有无证据,及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证据,这是关键,打官司讲证据,也可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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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0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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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08-09-14   
三板,合法的证券市场,2001年7月开办至今七年居然是无监管的市场。

而所谓的“新三板”则是协会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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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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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08-09-14   
思宁先生提供了修改意见
福建省思宁先生热心地帮助我们作了修改,以下是经他修改后的起诉状

我不认识思宁先生,只是从他博客中了解其邮址,他具有律师资质,是很正直的好人,冒味与他联系后,他一口答应予修改并提出一些建议。 

他给我邮件中说“主要是补充了“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的授权依法无效”的法律根据,删除了有误和多余的一些内容”。

在这里,诚向思宁先生表示深情谢意。


行政起诉状(初稿)

  原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投资者:
  XXX(诉讼代表),男,XX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XXX,男,XX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XXX,男,XX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XXX,女,XX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XXX,女,XX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  邮政编码:10014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2002年10月31日证监发〔2002〕82号《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违法授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国证监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职责,对三板市场实行监督管理,改变目前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的状态,切实保护三板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的由来。
  三板市场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开张。现有挂牌交易股票55个,挂牌公司51家:其中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8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进入三板市场挂牌的有43家公司。

  三板市场运行的三项基本制度和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颁布。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由协会制定,共有十章,八十二条规定,对三板市场从总则、业务许可、委托代办转让、股份的登记与托管、至股份转让、清算与交收、信息披露、暂定转让和终止转让、及罚则都作出了规定,形成市场交易的规则。一个月后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股份转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共有一百零三条,对挂牌公司提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对主办券商提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又于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认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运行一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逐步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作出若干“改进”。例如“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实行“分类转让”,制定了“股份分类转让标准”,明确了“股份分类转让实施要求”,建立“股份分类转让方式的正常调整机制”。还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的试点范围,特别强调“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这条自律规定证明中国证券业协会没有把三板市场排斥于证券市场之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三板市场,因此对主 办券商提出“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场运行一年多后,为平息市场舆论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质疑,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其中第八条是“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这是追认对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管三板市场的授权。

  二、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的授权依法无效。
  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曾经被视为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进行授权的法律依据。其实,根据原《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是不能违反的,即中国证监会不能把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即三板市场的监督管理权擅自下放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其他职责”只能是“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之外的“其他职责”,例如有关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其他职责”。

  鉴于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能产生的问题,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了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即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修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废止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其他职责的权力。同样,联系新《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更可以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把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职责部分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因此,从新《证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起,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的授权依法归于无效。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六条关于依据“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因为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无效而同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证券业协会章程虽然有权规定其他职责,却不能包含违反《证券法》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根据已经无效的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来规定的职责。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我定位于“行业自律”,实际上并不监管市场及挂牌公司。
  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看出,中国证券业协会有保留地把自己定位于“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只监管券商的业务,不监管市场。在该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对券商的违规犯法行为,仅限于规定行业自律性谴责或限期改正,或建议中国证监会查处。对挂牌公司只提信息披露等要求,监督管理缺乏相应的处罚手段,只能报请中国证监会给予处罚,而且实际上也没有认真履行报请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中信誓旦旦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第二款立马表示“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知对三板市场无监管能力,无执法职能。

  四、三板市场监管主体七年缺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76万投资者处境艰难,有损于政府信誉,有失于社会诚信原则,从而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挂牌、转让交易和券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如果说资本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正和经济发展的功能,那么监管者就是市场的保护神!

  然而。三板市场设立至今,中国证监会不闻不问,视三板市场与其无关。为推脱责任,通过追加授权方式将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活动,极其荒唐地推给了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但又无督管执法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多年来,投资者未见中国证监会对三板市场履行过任何法定职责。

  例如,对三板市场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未见监管;

  例如,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致使不披露年报的公司逐年增加,现有22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披露2007年年报,占市场全部挂牌公司的43%,甚至有一家经营原本不错的公司连续三年疑似故意不披露年报;

  例如,投资者向主办商反映,得到“无能为力”的回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反映,中国证券业协会不理不复;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信转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给了证监会面子,答复投资者道:“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识,也仅针对主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

  例如,原告XXX走访中国证监会,接待人员说证监会不管三板市场,*****官员让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出面,中国证券业协会人员说“协会是行业团体”,表示无权监管。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原告指控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是事实。

  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除了投资者查找信息披露和统计数据困难外,现有交易制度的漏洞,使得股价更容易被庄家操纵。三板市场目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在收市之时对投资者的指令进行配对成交。由于缺乏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三板市场主力可以采用庄家常用的连续涨停或连续跌停的方法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取暴利。如:当连续涨停或跌停时,由于集合竞价采用时间优先和最大成交量优先原则,而中小投资者想买股票时买不上,想卖时卖不出。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投资者由于跑道不同,挂单时间慢于庄家,导致涨跌停时无法及时买入或卖出,股价更易被庄家控制。此状态已同样延续七年之久。

  三板市场有原两网公司八家,中国证监会有责任遵守2000年《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对两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证监会说过而没有兑现。至今转板实施细则没有出台,除了“清远建北”转为“粤传媒(002181)”上市外,主要承诺并未认真履行,其原因主要是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

  三板市场有主板市场退市公司43家,党和政府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沪、深交易所已经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执行之时,三板市场仍然“黑夜静悄悄”;当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接近尾声时,在三板市场仍无动静,至今尚未执行。同样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竟厚彼簿此,不讲公平正义原则,原因就在于监管主体的缺位。

  例如,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文件下达二年了,清欠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政策在三板市场至今没有启动!究其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猴王(400045),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在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56546名投资者苦难深重。

  例如,广东深圳的深石化(400032),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例如,沈阳的环保股份(400036),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例如,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鞍一工(400021)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 亿元。

  例如,黑龙江省的哈磁股份(400044),19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例如,陕西省西安市的精密股份(400051),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在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股份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元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股份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的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道。精密股份(400051)于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市场,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 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如何补偿?至今没人过问!

  43家退市公司无一例外都存在大股东侵占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大股东占款发生在主板上市期间,中国证监会本应有责任开展三板市场“清欠“工作,有责任协调地方政府,追回被侵占的资金。目前,失去流动资金的公司困难重重,中小投资者的的合法资产不断贬值灭失!不开展“清欠”工作的三板市场,客观上成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法犯罪者的安全避难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发布实施,三板市场不开展“清欠”,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无法追诉。

  所有这一切究其原因,还是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三板市场监管主体长期缺位对投资者的伤害多么巨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1名投资者背后有1个家庭,涉及上千万人口。

  三板市场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有适格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那就是中国证监会!

  为了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建设,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与道德的进步,也为了176万名三板市场善意的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老年的母亲和父亲、亲爱的妻子和丈夫、可爱的儿子或活泼的女儿,为了摆脱由于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缺陷而不幸遭遇了多少年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艰难困苦的无过错的人们,全体原告心情沉重地向最高人民法院呼唤良心!呼唤公平!呼唤正义!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全体原告恳望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XXX、XXX、XXX、XXX、XXX
 
                           2008年9月 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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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08-09-16   
下午与福州的思宁先生打了电话,首先感谢他帮忙修改了诉状,接着关于事实与理由的第二点交换感想。思宁先生问打算什么时候向法院递交?我告诉他等半个月。

关于09信息披露问题,追索主办商国信证券、协会和证监会责任一案,向他作了介绍并在思路上征求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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