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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据上海证监局网站消息,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ST沪科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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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8-28   

据上海证监局网站消息,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ST沪科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作出判决

*ST沪科原董事长张杰被判两年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08-08-28 07:4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据上海证监局网站消息,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ST沪科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作出判决: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上海市法院系统依据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董事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作出判决的第一案。

  2005年11月,上海证监局对*ST沪科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ST沪科原董事长张杰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线索,并于2006年6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2007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ST沪科原董事长张杰挪用资金一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杰的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两罪属法条部分交叉竞合,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涉案人作出相应定罪处罚。

  有关人士称,《刑法修正案(六)》的实施,大大增加了打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力度,丰富了证券监管部门打击有关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手段,加强了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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