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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px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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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9-05   

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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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09-05   
对三板是利好 特别是两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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