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论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 ★★★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30楼  发表于: 2008-11-18   
感谢作者、谢谢提供!
华山版主辛苦了!
   
xiaocaobeihei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1楼  发表于: 2008-11-18   
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
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肖文

(一 )、法的价值决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他认为,所谓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好”“坏”是法律的内在标准之一,也是人们是否负有守法义务的根据之一。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法是有其价值追求的,那就是正义、自由等等。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框架主要有三个支点:第一,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普遍的、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尊严、权利等;第二,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应该属于作为权利或正义体系的自然法,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具有支配实在法的效力,实在法如果与自然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或废除以满足自然法的要求;第三,自然法本身是由永恒的、先验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或说是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构成的,因此,它不具有实在法普遍采纳的成文形式和国家强制。

由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不少次争论,人们似乎以为分析法学派是否认法有价值的问题。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进而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的道理。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点、缺点又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是否适合于人们想象的标准,这又是另一回事。显然,奥斯丁反对把道德标准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法律价值问题是以承认法律有价值为前提,因而没有必要成为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并不是不承认法的价值问题,而是说法的价值问题无需成为法学的问题,可以说无论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最终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或研究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的研究,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它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效率或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提高经济效率,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屏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通俗的说,就是法的价值决定了法要走进百姓生活要平民化.

(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2楼  发表于: 2008-11-18   
上市公司退市毁灭了上百万股民的合法利益
上市公司退市毁灭了上百万股民的合法利益    (2006-10-12 )
   

    证监会官员曾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证监会于2001年出台并完善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但从退市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鞭策落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即退市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有效遏制亏损公司不断扩大的趋势,警醒并惩罚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及其背后操控的大股东,退市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实际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成为面最广、伤最深的受害者。

    中国股市因历史原因存在的股权割裂状态,退市后果实际承受者是流通股东,直接指向的是流通股东的基本权利,流通股东将因公司退市,所持股票流通权丧失而血本无归,而大股东们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秋毫无损,该负法律责任的依然消遥法外。这样悲惨的后果已经深深刻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千百万投资者的心上,点点鲜血从千百万投资者的胸口流出。

    中国证券市场在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方针政策下,股市成了圈钱的工具,计划审批制下的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市场成本不断高企,当初依靠造假上市的公司圈完钱后,又遭到大股东的掏空,持续经营困难,直至退市。不是股民投机,而是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回避风险,政策缺陷、监管缺位,血的代价和高昂成本由社会投资者被迫承担。

    回避了大量遗留问题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推行退市政策带给证券市场到底是福还是祸?退市的成本是不是都应该由投资者来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口号如何变现?正如部分投资者所说的,三板难道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吗?

      与主板市场相比,三板是市场地狱,只不过是让判了死刑的人临刑前饱餐一顿,给你一个充满欺骗的安抚而已。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33214q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4448
精华: 0
发帖: 132
在线时间: 2154(时)
注册时间: 2008-06-21
最后登录: 2013-01-02
33楼  发表于: 2008-11-18   
引用
引用第3楼tuyimin于2008-11-12 21:59发表的  :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流通股,投资者是在其股票可以流通的前提下进行投资的,是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应当保护,投资者股票失去了流通权,由于公司原因股票终止上市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责任人应当向流通股东赔偿


他们在硬抢我们的钱! 强力要求他们赔偿.
坏蛋搞垮企业要股民在三板坐监,天理何在?包青天您在哪?
贝壳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4961
精华: 30
发帖: 6174
在线时间: 1686(时)
注册时间: 2007-05-31
最后登录: 2017-08-02
34楼  发表于: 2009-01-03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121696
精华: 22
发帖: 271
在线时间: 819(时)
注册时间: 2013-08-07
最后登录: 2018-08-01
35楼  发表于: 2014-07-07   
论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
公司亏损30亿元,是退市公司平均亏损额五倍,它们能救,为什么老三板公司不能救?
   挂牌三板市场后,因为没有恢复上市机制,市值损失730亿元,平均每股损失7.21元。由此,市值缩水25倍,甚至缩水80倍。中小流通股东资产灰飞烟灭,创造了资本市场缩水之最。
老三板市场成立九年,违背证券法,市场监管缺失,无人贯彻实施国九条、股改五条和清欠四条的政策。老三板市场成了大股东侵占的防空洞、避难所,甚至成了违法犯罪者的放生通道。市场问题成堆,矛盾突出,对中小股民而言,老三板成了中小股民的地狱。
如果这些公司清欠解保,就不会退市!
当年一退了之,把176万股民推入人间地狱,有家破人亡的,有积忧成疾的,有生不欲死的,有度日如年的!
我们切望证券市场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把尚主席 “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流通股股东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指示同样贯彻在老三板市场
老三板问题考验三公原则。

{2009}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6楼  发表于: 2014-07-07   
咚等薪们,睁大眼珠好好读读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7楼  发表于: 2014-07-07   
关於“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和“未上市公众股份
有限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001年7月16日开设,俗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出身”原两网NET-STAQ系统八家,交易所退出公司四十四家(含纯B股公司1家),合计五十二家公司。
代办股份报价系统,2006年1月设立,俗称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是“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出身”於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行政文件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老三板市场属证券交易市场。
新三板市场属证券交易市场外的股权转让市场,属场外市场。
监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定义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交易的称为“上市”,所以当前“老三板市场”五十二家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内绝无仅有的。
1995年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未上市股份制试点企业,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的,体改委文件定名为未上市公众公司,故不能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混淆。
五十一家A股公众公司存在未“股改”和未“清欠解保”,应遵照国九条和八部委清欠工作四条开展股改及清欠,没做的,必须补课!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zhaoen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447
精华: 13
发帖: 1563
在线时间: 2635(时)
注册时间: 2007-02-09
最后登录: 2017-09-23
38楼  发表于: 2014-07-07   
八家两网公司根本不存在清欠和股改问题
描述
快速回复

批量上传需要先选择文件,再选择上传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