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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在肯定既有进步的前提下,深化护权!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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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12   

在肯定既有进步的前提下,深化护权!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加亮操作(2008-12-12)
      在华山、花花、横刀等论坛护权勇士的艰辛努力下,三板退市股的护权运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这成绩就是在证监会内部出现了对三板退市难民同情和承认退市存在错误和问题的一部分官员,这就是进步。
  不看到这个进步,产生护权没进展,护权无出路的想法是消极错误的。下一步的工作应该是如何把护权引向深入。
  过去,由于深受不公正的处理,许多难民对证监会有敌意,态度上产生对立的情绪,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立和敌意的态度有时候反而使得问题更不容易解决。因为敌意和对立往往使得对方难以听进意见和接受建议。现在,由于有了像钱主任这样的对三板问题理解的比较正确的一批证监会官员,由于他们开始愿意听取三板难民的意见和建议,所以对这部分人我们应该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必要的肯定。另外,现在的证监会的主管其实并非当初做出退市决定的周小川等,所以他们实际上对退市的错误并不负有主要的责任,这对护权是十分有利的。因为责任不在他,所以改正错误和对难民进行平反昭雪就不会触动他的利益把他牵涉进去。
  我们要对推行退市政策错误政策的人进行控诉,而对没有责任的证监会官员则应该积极团结争取。所以在启动法律诉讼之际,应该是重点起诉推出错误退市政策的人,应该把现证监会和原证监会的人相区别,以达到充分团结大多数同情者,孤立错误政策制定者和推行者的目的。毕竟,最后退市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现在的证监会来完成的。
德创智信
王敏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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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12   
行政诉讼法,不是以自然人,而是以法人为被告。
2009  到牛年 喝牛奶 盼牛市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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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12-12   
违法下放,放而不管,
监管权力下放

  会员大会开幕的当天,周小川的一番讲话引起了不小的震撼。周表示,证监会已经明确表示:今后将把更多适宜由自律机构承担的监管职能逐步交给证券业协会。

  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今后在这一方面所引起的变化,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人们的想象”,力度很大。他同时表示,目前证券业协会应抓紧接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在稳步推进佣金改革后的市场化进程中,规范行业有序经营,防止恶性竞争;充分了解会员意见,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

  实际上,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周小川就证券监管职能将逐步移交给证券业协会做出强调。该次会议上,周小川表示,证券业发展将使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逐渐承担越来越大的任务,对一部分业务和产品的实质性监管任务,今后会落在自律机构上。

  林义相则用“相当大的一部分监管职能”来形容证监会将移交给证券业协会的证券监管职能。他解释说:“能够由市场做的、由行业协会做的,能够通过自律去做的证券监管工作,都会逐步由行业协会来做。”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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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12-12   
父债子还,欠债时继承人始终是有责任的,我们对证监会追债还是不能放菘的,但言词可适当考妙些。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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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8-12-12   
引用
引用第1楼王敏超于2008-12-12 14:35发表的  :
行政诉讼法,不是以自然人,而是以法人为被告。

不一定要行政诉讼吧(这个我不太懂,只是提个醒),民事诉讼行不行呢?
德创智信
xs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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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8-12-12   
首先要把三板搞到恢复证-监-会管理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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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8-12-12   
引用
引用第4楼三水股民于2008-12-12 15:01发表的  :
父债子还,欠债时继承人始终是有责任的,我们对证监会追债还是不能放菘的,但言词可适当考妙些。

哈哈,三水的说法很好,负债子还。可不可以这样措辞:我们起诉作为父辈的原证监会,要求作为子辈的现证监会给予赔偿。这样就把原证监会和现证监会区别开来了。
德创智信
王敏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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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8-12-12   
引用
引用第9楼霰瓣孤悯于2008-12-12 15:53发表的  :

哦,学习了,谢谢!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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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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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8-12-12   
引用
引用第12楼霰瓣孤悯于2008-12-12 16:00发表的  :

看来三板懂法律的人很多嘛,应该成立一个包括敏超版主和田野的由多个懂法律的三板难民组成的三板法律顾问团,开展法律护权的大讨论。

看来我都要到新华书店买些法律方面的书籍充下电。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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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8-12-12   
引用
引用第8楼霰瓣孤悯于2008-12-12 15:50发表的  :

哈哈,三水的说法很好,父债子还。可不可以这样措辞:我们起诉作为父辈的原证监会,要求作为子辈的现证监会给予赔偿。这样就把原证监会和现证监会区别开来了。

理应是这样,因为老三板确实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能和证监会形成共识,问题就好办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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