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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标准模糊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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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退市标准模糊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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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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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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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标准模糊操作性不强
说明:最近贴出一些文章和报导都是为了诉讼而下载的,是已复制或下载在电脑中的一部分。便利翻用也供有兴趣朋友看看。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完善(专家视点)
退市标准模糊操作性不强
终止上市处理权限不清晰
股东权益保护等规定缺失
缺乏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
一个成熟的股票市场不仅包括健全的上市制度,也包括退市制度。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股票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有利于警示和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断改善经营业绩,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也有利于倡导广大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理性投资;更有利于管理层防止和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和一些机构庄家联手操纵股价、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退市分为三种类型:主动退市、自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只有强制退市一种情形。而这仅有的退市制度从理念到制度都存在严重的不足,与西方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退市标准的界定模糊,操作性不强。从我国退市制度的现状来看,退市标准和程序在《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办法(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中均有规定,但都不是很科学,相互间存在着不统一甚至矛盾的地方。这些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退市规定了五种情形,但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事实上只有“连续三年亏损”一条具有可操作性。而这一条恰恰又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容易导致上市公司通过调节利润表来逃避退市机制的约束。
对退市处理权限的规定不清晰。目前我国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处理权限的规定比较混乱,《公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决定权在中国证监会,但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实施办法(修订)》中又规定证券交易所拥有退市决定权,只是需报证监会备案。这些都显现出法规间相互矛盾之处。
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规定缺失。
缺乏完整的股票市场体系。
鉴于我国股票市场的现实环境,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并辅以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退市机制规范、有效、稳定地运作。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健全退市法律制度。在制定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法规时,应遵循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以股票是否失去价值和流动性为标尺,同时还可以兼顾买方最低报价等指标作为重要参考,以真正实现退市机制对股票市场优胜劣汰的积极作用。
完善退市程序,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退市制度在设计中存在一个较大的缺陷,即从强制退市决定做出到具体实施之间没有时间缓冲,未赋予上市公司申诉听证的权利。这既不利于退市之后的交易安排,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可借鉴纳斯达克市场对退市公司实行的聆讯制,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给予一年的考察期或申诉期,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可提出申诉复议请求与听证请求,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程序性权利。
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也应该建立多层次的,结构完善的市场体系。上市公司可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进行市场间的“转板”,“能升能降”,充分体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从长远来看,要使退市机制充分发挥其制度活力,必须借助完善的市场结构和相应配套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引入“升降板”机制,实行做市商制度,是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严渝军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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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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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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