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规定合法的证券指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说明三板与主板构成现阶段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上市公司定义:[font=ˎ̥]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font=ˎ̥]2005年修订))[font=ˎ̥]
[font=ˎ̥]--------------------- 所以称三板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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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没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当然不能在主板或三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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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font=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font=ˎ̥][2005]62号国务院办公厅[font=ˎ̥]
2005-12-23)[font=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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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板上市的必须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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