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008年港岳大股东非法转让港岳法人股,已经被山东证监局立案并移交到山东金融办,山东公安机关也已立案,根据办法规定,港岳在2012年之前不可能发行上市,港岳这个骗子公司得到应有的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