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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做庄的最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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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4-21   

做庄的最大利空!!!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

日期:2007-04-1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

  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4、《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席位转换为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二、流速配置及业务办理

  1、持有本所席位的会员在现有报盘系统上可以免费获得相应的流速额度,各会员免费流速额度按其持有的席位总数乘以标准流速(目前约为10笔/秒)计算。

  2、会员因集中交易等原因需要调整其流速配置的,可以通过本所流速调整业务流程按现有方式办理,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指引》。

  3、基金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的,其流速配置维持现状,不占用会员享有的免费流速额度。

  4、保险公司等租用本所会员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费用计收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后,原按流量收取的席位年费将调整为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交易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具体收费方式如下:

  1、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交易单元用于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数据传输的,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
  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流速之和不超过其免费流速额度时,无需缴纳流速费;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流速费自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后开始计收。

  3、流量费
  流量费的计收方法与《细则》实施前席位管理年费相同,仍按照《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的有关规定计收。

  四、持有本所席位及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非会员机构参照本所对会员的规定执行。

  五、席位与交易单元业务由本所会员部统一受理,联系方式见《指引》。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设立、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本所管理。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功能与配置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本细则实施后新加入本所的交易参与人必须取得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本所席位后,方可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第六条 本所为各交易参与人提供一个总部管理单元,用于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的监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不得监控或者获取数据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相关交易权限:

(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报价;

(四)参与跨市场的交易;

(五)参与本所许可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其他业务权限。

第十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本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权限:

(一)查询和维护交易申报与报价;

(二)获取实时与盘后交易回报、交易报表、新闻公告和其他交易相关信息;

(三)获取实时交易行情;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市场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限制:

(一)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二)特定品种的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三)与市场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行为限制。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必须通过本所认可的接入服务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进行交易申报,并获取相关服务。
各接入服务系统可以设置不同的申报速度。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明确其交易单元与相关接入服务系统的对应关系。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多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通过其它交易参与人的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交易单元中设置不同权限的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交易指令的申报。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交易单元的管理员用户对其交易员用户进行管理,并设置或者调整交易员用户的权限。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风险监控的规章制度,并分别通过专门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本所同意,具备统一集中交易监控系统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将其交易单元联通进行交易申报,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规则规定有关业务不得混同的除外。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业务资格文件;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设立交易单元的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分配给交易参与人相应的交易单元代码和管理员用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本所根据其获准经营的业务许可、交易权限和申请,设置交易单元的功能和属性,包括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需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应当向本所申请变更。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为其设置或者变更相应的接入服务系统及其申报速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向本所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或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交易参与人办理接入服务系统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接入服务系统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在办理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下属全部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交易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接入服务系统变动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交易参与人业务资格变化的情况,调整其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一级交易商资格和接入服务系统申报速度等交易权限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参与人,本所可以暂停其交易单元的全部、部分交易权限或者服务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总部管理单元,是指本所提供给各交易参与人用于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监控的基本单位。

(二)接入服务系统,是指用于交易单元与本所交易系统之间发送与接受业务数据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8日起实施。
开基的风险是转嫁于基民的,监管层如何有效防范基金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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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4-21   
上证所对某个人违规账户限制交易(2007-04-19)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再次对个别违规账户实施限制交易措施。

近期,随着证券市场交易的日益活跃,短线炒作过度现象日趋明显,上证所在交易监察中多次发现个别账户通过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格的申报价格进行大笔、连续交易,从而快速推高股价,造成涨停,严重影响股票市场正常供求情况,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经过多次调查分析,上证所锁定了指定在东方证券上海宝庆路营业部的某个人账户,关注到其在近期多只涨停股票中反复进行大笔交易,严重影响股价。为进一步加大及时制止力度、落实证监会的监管指示精神,在事前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上证所根据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账户断然采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今后不排除将更多地运用限制交易等措施打击违规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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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4-21   
监管联动、快速反应(2007-04-16)
针对*ST长控(600137)、*ST一投(600515)4月13日上午出现的异常交易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当日下午对上述两只股票实施了盘中停牌。据悉,上证所上市公司部和市场监察部已经联手采取措施。

在停牌后,上证所上市公司部立即发函要求两家公司及时公告揭示相关风险,并对*ST长控实施连续停牌,直至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披露之日复牌。同时,市场监察部针对上午股票交易的异常情况展开了调查,尤其重点关注*ST长控价格迅速上升阶段的大额交易账户,并已经根据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这部分账户所在证券营业部发出协查函件,要求相关营业部给予充分配合;同时,也希望相关证券公司予以高度重视,配合做好客户管理工作。上证所明确表示,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分析,发现上述股票交易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交易所将根据有关工作程序提请证监会进行调查。

针对近期市场交投活跃,尤其是一些公布资产重组或者重大合同等利好信息的个股异常活跃的情况,上证所已经予以高度关注,并根据规则对一些异常活跃的大额交易账户及其营业部进行了非现场调查。今年1-3月,上证所已经进行异常交易调查逾百起,涉及证券营业部近200家次,并就“杭萧钢构”、“三普药业”等股票交易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持续加强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监管的同时,上证所也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仔细研读和客观分析有关信息,充分认识市场风险,不要盲目跟风参与炒作。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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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4-21   
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2007-4-20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好地揭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的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ST、*ST和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幅限制价格,或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跌幅限制价格时,本所将对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分别公布其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当ST、*ST和S股票交易出现上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格履行相关关注、核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在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10:30对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三、本所将对ST、*ST和S股票的市场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对股价波动严重异常的股票,将实施更严格的停牌制度;对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有关证券帐户将实施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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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4-21   
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
2007-4-20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0%或-10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200%或-20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后恢复收盘集合竞价。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开盘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

临时停牌30分钟跨越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本所将对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对涉嫌蓄意操纵交易价格的有关帐户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宣传和风险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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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7-04-21   
针对以上这条新规,三板重组公司重返主板前,主力应会一步到位拉到上市前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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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04-21   
深交所部署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2007-04-16



深交所日前发布通知,针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积极部署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公众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考虑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重要股东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知还特别要求他们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参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并报深交所和当地证监局备案。

  与此同时,深交所在网站(www.szse.cn)开设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专门网页,以做好上市公司治理的评议活动,敦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相关公告。网页分为“公司治理备查文件”、“公司治理情况评议”、“公司治理改进建议”、“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四个专栏。

  社会公众可进入“公司治理情况评议”专栏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分。评议指标分为上市公司独立性、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公司透明度、公司治理创新情况。社会公众还可进入“公司治理改进建议”专栏填写对各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的书面意见及改进建议,深交所每周反馈一次社会公众的改进建议给各上市公司,供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司治理自查、整改时作为参考。

  近年来,深交所在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2006年连续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各方面做了详细的规范。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治理是证券市场的永恒主题,更是后股改时代的重要工作。发布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通知,旨在督促公司提升治理水平,相信随着治理专项活动工作的全面铺开,上市公司独立性、透明度有望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将有所提高。



(来源:《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20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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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04-21   
 防不胜防, 上有政策, 庄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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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7-04-21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该管理规则共18条,涵盖了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所有规定和监管措施。从规则内容看,既细化了《公司法》关于禁售期和禁售比例的规定、《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也包括了基于市场要求和监管经验禁止董监事、高管在信息披露敏感期进行交易的规定;从规范主体看,既有相关人员的自律和上市公司的监督,又有监管部门的监管;从监管手段看,既有事先的申报、披露和锁定,又有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一时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申明法律规定,要求有关人员不得违法操作。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则,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作为基本宗旨,将《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实现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可执行。今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依据这一管理规则,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依照这一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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