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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股份转让判决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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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4-13   

股份转让判决



本市首起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场外交易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一中新闻》 2009-04-07

 
    近日,我院终审审结了本市首起涉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场外交易新类型案件。被上诉人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非上市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2100万元,其中525万元由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出资。2003年,南极公司欲将所持的卓越公司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张某。为方便交易,卓越公司印制了股票2100张(每张含股份1万股,面值1万元),张某获得了其中88张股票。后张某又委托上海赛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中的4张股票以每张3.85万元的价格向上诉人陈某销售。由于卓越公司一直否认陈某的股东资格和权利,陈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和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我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践中,股票场外交易的现象早已存在,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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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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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4-13   
gxdc_0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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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4-14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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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4-14   
强调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

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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